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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2020年07月16日 09:21 0人参与  0条评论


小小盆栽,大千世界有人爱它,陶冶了情操人生打开了新境界有人爱它,却伸出了贼手人生于是误入歧途……

7月10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因“雅好”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因觊觎他人种植的盆栽,于是凌晨5点冒雨将这盆铁树“搬”回了自己家。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30日5时20分许,周某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某小区时,窃得他人放置于门口处的白鳞铁树盆景一盆。经鉴定,该盆景价值人民币2800元。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实施盗窃时,他说:“这盆铁树就放在那户人家的家门口,外面还用铁丝网围起来了……我当时觉得,这个盆景样子挺好看的,平时我自己也喜欢养这些东西,就想带回去自己养,于是就搬上自行车带回家中去了。”

被盗的白鳞铁树盆景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张奕表示,养花种草本是个人爱好,为了修身养性无可厚非,但盆景同样是一种财物,为了所谓的“爱好”而盯着他人的花花草草,进而像周某这般实施盗窃,实属不该。如果盆景的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刑点标准或者存在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形,盗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也给爱花之人提了一个醒,盆景经过一番细心养护,不仅让主人有了情感上的寄托,且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平时应注意妥善保管,否则一旦失窃,悔之晚矣。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方晓琪关键词:盗窃;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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