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零售药店存在串换药品、超量开药等不规范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定点零售药店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章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违反这一要求,就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医保行政部门将责令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暂停定点医药机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因此入狱。定点医药机构(含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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