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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监控无证人,东莞一女子小区内被平衡车撞倒致十级伤残!

2024年04月13日 11:12 0人参与  0条评论

“砰……”在东莞某小区,一女童玩电动平衡车时与一名60多岁的阿姨发生碰撞,致阿姨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受伤阿姨将女童及其家长告至法院,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然而,事发地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对于事发过程,双方各执一词,那么究竟真相怎样?

承办法官到案涉小区

进行现场走访调查

事件回顾

事故发生在晚上8点左右。据张阿姨描述,自己当时正在广场平台行走,突然被女童骑电动平衡车从后面撞倒。而女童则描述,自己骑电动平衡车从广场右斜坡来到广场平台,张阿姨从广场平台下面的楼梯跑上来,两人以90度角相撞在一起。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安保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女童独自在现场,没有监护人员陪同,于是协助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家属。事发当晚,在女童父亲以及张阿姨家属的陪同下,张阿姨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尽管女童父母支付了张阿姨当次的医疗费用,但并不认为女儿负有责任。女童父亲表示,女儿五岁开始玩平衡车,操作十分熟练,而且事发广场人比较多,车速不可能太快,更不可能往人群撞去。

张阿姨丈夫则描述,当时他在广场平台台阶下面带孩子,听到张阿姨惊呼一声,随后说是有人在背后将其撞倒。

物业公司方表示,安保人员去到现场时,只看到张阿姨已经坐在凳子上,小女孩在旁边,并没有亲眼看见事发过程。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事发原因

被告诉讼代理人提出,女童从广场右边骑行与张阿姨右侧相撞,张阿姨失重往左侧倒,医院第一次检查显示“左膝部见挫擦,左肱骨上端骨折”,与女童的陈述吻合。

而张阿姨则表示,从入院起一直描述被女童从身后撞倒,出院记录等显示“双膝受伤”,符合背后撞击向前倒地的特征。

原告方

张阿姨表示,事发前她准备去公共洗手间,目前公共洗手间已被拆除,但事发时公共洗手间的位置,可作为其当时所处位置的佐证。张阿姨诉讼代理人提出,当时厕所设在广场平台上,因此事发时,张阿姨就在广场平台,而不是从广场平台的阶梯走上来。

此外,张阿姨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在案涉地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没有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方

女童及家长诉讼代理人则表示,广场平台的阶梯下面有商铺,商铺设有洗手间,张阿姨有可能在商铺内上完厕所,再从阶梯跑上广场平台,那么则印证了女童的说法。

审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原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各被告的责任问题。

焦点一:原告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对于原告的主张,其提交了住院记录、医院病历以及微信聊天内容为证。其中住院记录记载了原告的伤情为双膝挫伤,这一伤情符合原告所述其从身后被撞倒而双膝着地受伤的情形。

医院病历载明原告受伤的经过为“家属代诉缘于入院前4小时被小孩从身后撞倒后摔倒在地”。医生填写病历时被告的家属也陪同原告在医院现场,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加强了病历的可采信性。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家长曾向原告家属陈述,如原告非因他人致伤可申请农医保,可使被告一家支出减少,故请求原告家属向农医保申请修改有关陈述。

由此可见,被告一家在事发后是承认小女孩撞倒老人的。

最后,法院结合现场勘验案发现场的空间位置、原告家属的陈述、物业公司安全员的陈述等情况来检验原告的陈述与主张。以上种种均印证了原告的主张。

相反,被告主张与原告以90度角两两相撞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的陈述亦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及自相矛盾地方。

如,被告描述事发时原告从楼梯处跑到案涉平台广场并走了一段路,但其没有留意到原告,继而与原告以90度角相撞。若被告没有留意到原告,则不可能推测到在距离楼梯有一段路的原告是从楼梯上来的,更不可能预估到原告是跑上来的,即,既然被告已看到原告从楼梯处跑上来并跑了一段路,其不可能没有留意到身穿鲜艳衣服的原告,故被告上述陈述自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坚称当时原告是从楼梯下面的厕所跑上来平台广场,与被告以90度角相撞。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根据物业公司陈述案涉平台广场处即有公共厕所,原告舍近求远上厕所不符合生活常理。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更为可信。

焦点二:各被告的责任问题

案发现场位于案涉小区的大门平台处,人流较多,安装监控设备确实更有利于小区管理,但是否安装监控设备对于案涉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经现场勘查发现,案发现场需经一段楼梯或楼梯旁边的小斜坡才能到达,事发现场已天然进行了人车分流,机动车难以到达案发现场。其次,事发现场属于案涉小区范围内的活动、通行的公共区域,小区业主、住户均可以通行,物业公司无权限制包括本案原、被告在内的人员正常通行。再次,小女孩驾驶的电动平衡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的机动车范围,也即小女孩驾驶的平衡车不属于人车分流中的“车”。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限制小女孩驾驶案涉平衡车到达事发现场。

关于事发现场的光线问题。根据现场勘察及物业公司提交当时的照片可看出,事发时现场光线明亮,且当时原告身穿红色醒目上衣,被告不可能因光线问题撞倒原告。

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及时派人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协助被告通知成年家属到场处理,在法院调查时积极配合。为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充分履行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受伤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原告的案涉受伤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28000多元,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被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 承办法官  苏俏针

法官表示,该案双方当事人作为邻里关系,被告能在原告受伤后,及时救治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雇请护工,并友好地建立微信聊天群进行后续沟通等行为,均体现了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以及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对此法院予以肯定。但后续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争议,互不相让。俗话说“远近不如近邻”,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官在此提醒,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应妥善处理,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建立友善、健康、和谐的邻里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意外无法预测,但事故可以防范,不论成人还是儿童,请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平衡车撞倒;无监控无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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