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件大事,可总有人在这个性命攸关的问题上心存侥幸,尤其是作为出租方的各位“房东”,千万不能充当“甩手掌柜”,将场地“一租了之”后只顾着收租,对风险隐患问题视而不见…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近日曝光多起典型案件,这些企业统统被罚了!
案情一
日前,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进行地毯式隐患摸排时,发现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园区物业充当“甩手掌柜”“一租了之”,其承租方陈某城和牟某见的化学品储存间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且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陈某城和牟某见的案件资料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而出租方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某莲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未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某莲处罚款人民币9千元。
上述合并对该企业罚没人民币30.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陈某莲合并罚款人民币1.9万元。
案情二
日前,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雍华工业园厂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出租方疏于安全管理,存在未依法对承租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违法事实。
△该厂区内存在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卷闸门及电动车停放楼梯间等问题隐患。
经调查,该园区出租方(二手房东)——东莞市雍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相关部门提醒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承担起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不能简单地“一租了之”,租而不管,不得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园区、企业安全平稳运行。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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