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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砸坏小车,东莞调解员“换位思考”妙招促和解

2024年01月05日 09:57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5日晚上,梁某将车辆停放在乌沙社区某停车场内。李某的孩子在该停车场打球时不小心把篮球砸到梁某车辆的玻璃上,造成梁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处有裂痕。次日梁某发现后报警求助,双方被带到乌沙派出所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通过听取陈述,调解员李东奇、刘恒乐得知梁某与李某的孩子并不认识。当天早上梁某发现自己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处有裂痕,于是报警求助。民警查看事发监控发现前一天晚上李某的孩子在梁某停车位置附近打球玩耍。期间,李某的孩子把篮球砸到了梁某车辆上,导致梁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处被砸坏。民警之后通知李某及其孩子来到派出所处理,双方就玻璃更换费用问题协商未果,于是来到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诉求

梁某表示

李某及其小孩的行为使车辆玻璃受损,根据4S点给出的报价,玻璃更换费用为3690元。看在车辆玻璃是李某孩子不小心砸坏的,况且双方都是老乡,李某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只要求李某赔偿3000元即可。

李某承认

车辆玻璃系其孩子不小心砸中所致,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向梁某表示诚挚歉意,但他表示其一个月只有3000多元工资,除了要应对水电、租金等日常开销,还要应对照顾孩子所产生的开支,自己实在无法拿出这么多钱,希望梁某结合李某的情况降低赔偿数额,或者安排修车师傅看看能不能将玻璃修理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调解员告诉李某,此次纠纷李某作为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该负全责。同时,调解员向李某分析,如果纠纷处理不妥当容易给孩子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今后的生活,甚至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比较大的负担,劝导李某积极承担责任。李某对此表示认可,表示自己会积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对梁某进行劝导,儿童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是非过错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对其过错要予以批评并给予改过、教育的机会,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梁某也表示谅解,表示李某只需要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即可。

调解结果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梁某车辆维修费用2500元。

调解员点评

调解员李东奇、刘恒乐认为,本案中,调解员运用了如下调解方法:

确定调解方向

本案例是一宗未成年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换位思考

调解员劝导双方要站在对方立场想一想,无论是做父母的还是打工赚钱的都明白各自的不易,让双方在理解对方的情况下促成下一步调解进行。

此次纠纷过程清晰,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事发经过,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向各方当事人解释清楚,体现了调解的专业性。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纠纷;调解;莞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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