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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遇交警查车拒不停车配合看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2024年01月18日 13:04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违法行为人周某于2022年12月13日20时许,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超载泥土)行驶至东莞市大岭山镇G107国道杨屋村粤美特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驾驶警车巡逻的大岭山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超载嫌疑,随车的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其不予理会继续驾车逃跑,在其驾车至大岭山镇大塘高架桥处调头往长安镇方向行驶时,周某驾驶的车头右侧与正在逼停周某所驾驶牵引车的警车左后侧发生剐蹭,但周某没有停车处理,而是继续驾车逃跑,民警驾驶警车继续跟随。当周某驾车行驶至长安镇德政中路时弃车逃跑,周某被当场抓获。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决定对周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法律分析】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主动、非暴力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本案中,周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有见到交警工作人员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故周某明知交警需对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检查,但其为了逃避检查,故意拒不配合检查,而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而且,周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其车辆已经与警车发生了刮擦,仍不停车配合检查,而是继续驾车逃跑,属于以主动的方式实施了阻碍执行公务行为。(2)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的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结合本案,周某驾车遇到交警盘查时驾车逃跑,拒不配合交警检查,民警驾驶警车对其截停时,周某车辆与警车发生刮擦后仍继续驾车逃跑,其行为阻碍的对象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3)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的职务”,如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公济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案发当天大岭山交警大队民警根据单位工作安排驾驶警车在莞长路大岭山段进行巡查的执法行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所以周某所实施的行为阻碍的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具备了以上三方面的条件,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且其阻碍的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故周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典型意义】

周某阻碍执行职务一案,是一个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能给更多怀有侥幸心理的人敲响警钟。超载上路本来就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巨大的潜在安全隐患,当驾驶超载车辆在马路上行驶遇到交警盘查时,有人就会幻想假如驾车逃跑,拒不配合交警盘查,万一成功逃脱,其超载行为或许就不会被交警发现。殊不知,其驾车逃跑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且,周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其车辆已经与警车发生了刮擦,仍不停车配合检查,而是继续驾车逃跑,后迫于各种压力弃车逃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假如周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造成了执行公务人员受伤,其行为则可能会升级为刑事案件,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等待其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该案的处理也说明在法治社会坚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的重要性,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在违法的铁证面前不要妄想通过逃跑来逃避处罚,这样做的话,带来的反而将会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卢佩诗关键词:超载;危险驾驶;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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