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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技术档案气瓶 东莞一餐饮店老板被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18日 13:04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洪梅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肖某在东莞市洪梅镇商业街22号101室经营的东莞市洪梅肖记餐饮店使用无技术档案气瓶。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肖某在其餐饮店使用的气瓶并非为我市燃气经营企业专有钢瓶,且钢瓶无技术档案查询二维码。经向当事人核实:其通过私人手机电话购买液化石油气使用且不知道卖方是否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经多方调查及收集证据,当事人肖某在东莞市洪梅镇商业街22号101室经营的东莞市洪梅肖记餐饮店使用无技术档案气瓶的行为,证据确凿,依法对当事人肖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肖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处罚依据是《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查处的气瓶无技术档案

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品种范围内的气瓶”、第十一条“建立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标识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对在本单位充装的气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唯一识别编号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当登记车用气瓶的安装信息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第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向其他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放数据查询权限,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合法的气瓶应当具备明显的气瓶标识且识别编号唯一,同时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能够查询到该气瓶的相关信息。本案中违法当事人使用的气瓶既不具有明显标识,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因此可确定当事人使用的气瓶为无技术档案气瓶。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讲的“黑气”。

(二)无技术档案的气瓶正在使用

肖某餐饮店的气瓶是否正在使用,对应了不同的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如查处的气瓶虽然是无技术档案的,但只是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存放,则无法满足上述法律法规条款,那就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以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为由进行处罚。因此,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应当详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防止出现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的问题,导致行政复议或诉讼失败。

综上,肖某的行为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且正在使用气瓶数量少于3瓶,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66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极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当前,部分燃气用户贪图便宜的思想作祟,导致使用“黑气”问题屡禁不止。肖某案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发生后,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洪梅分局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服务的全过程,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声;充分利用开展燃气安全“五进”活动契机,详细解读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确了解自己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查处气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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