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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境外印刷品订单未备案,东莞一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18日 13:04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15时28分,东莞市谢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莞市谢岗镇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该公司车间正在印刷有“ALAN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数量为40800个。执法人员通过核对采购订单和印刷生产单发现,订单委托方为境外的企业,印刷成品需运输出口,属于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订单数量为40800个,单价为0.232800港元,总金额为9498.24港元。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接受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该公司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022年6月21日,本案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跟进该批印刷品订单的业务员的《询问笔录》,并提取《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据。该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东莞市新闻出版局提交《承接境外包装装潢进料加工申请报告》进行备案申请,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东莞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向东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谢)文综罚告字〔2022〕 1 号,告知期满,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文综罚字〔2022〕 1号,对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之规定,处罚依据为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一)对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认定。

本案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为外国文字样式的产品标签,执法人员通过核对采购订单和印刷生产单,发现订单委托方为境外企业,交易金额以港币计算,且印刷成品需运输出口等信息,结合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证明文件,基本可以判断属于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为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通过向出版行政部门核实的做法,可以明确该印刷品属于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且未进行备案的事实。

(二)本案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本案的经营主体已取得《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该经营行为产生的经营额认定为违法经营额。该公司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订单单价0.232800港元,数量为40800个,总金额9498.24港元,可确定违法经营额9498.24港元。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当天的港元与人民币汇率(0.83128)换算得出,违法经营额折算人民币为7895.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补充规定,该公司制作40800个印刷品,但未进行交付,且未收取经营费用,积极提交备案申请并获批通过,对此,本案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三)违法程度的认定。

行政处罚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案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析该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是该公司未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40800个,违法经营金额7895.70元。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印刷市场第7序号第(4)项接受委托印刷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违法情节为法经营金额不足10000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属于轻微,处罚裁量参考标准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金额10000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向东莞市新闻出版局提交备案申请并获批通过。该公司的违法情节符合轻微违法程度,同时,其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或者从重情节,适用上述裁量标准,应当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普通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处罚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判断,所谓“境外印刷品”,是指“两头在外”的印刷品,即委托印刷的源头来自“境外”,印后全部出境。“转委托”的订单难以一下子判断是属于境内还是境外,执法人员可向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核实。二是对不同币种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计算,因本案订单金额计算方式为港元,处罚依据的金额计算为人民币,行政处罚机关可用汇率换算其订单金额;因印刷品进行交付和未收取经营费用,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三是处罚结合教育并举,在查清经营主体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本案对经营主体适度处罚的同时,行政处罚机关主动联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联系方式和所需材料清单信息至经营主体,协助并指导经营主体办理备案申请手续,协调解决备案过程出现的问题,教育其合法规范经营,体现了执法部门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境外印刷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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