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全国重点新闻网站 | 
立即打开

罚款5万元,樟木头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

2024年01月18日 13:03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上午,樟木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接到市民来电,反映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村老围XX巷X号二楼有人无证行医。接报后,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地址检查,发现该地现场有一房一厅,房间内发现存放了中药饮片、西药、注射器,有一名医生(董某)在场,董某为现场四名患者开展针灸、输液等治疗,现场发现了患者处方笺一张。董某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及其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特有专长证书》或者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职称证明。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医生董某和患者罗某、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涉嫌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收集董某身份证复印件、3月24日处方笺复印件一份、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复印件(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

2023年4月10日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樟府综执罚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董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零陆元,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董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以及该公告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第七条“东莞、中山市参照本公告,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虽然东莞市没有设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但依据该公告,由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依法对“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案证据是否充分、取证是否全面?

本案行医场所在村老围里,比较隐蔽,平时难以发现,街坊邻居碍于面子不愿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接报后迅速行动,借该场所打开大门机会对其进行了现场查处。执法人员检查时在房间内发现存放了中药饮片、西药、注射器,有一名医生(董某)在场,三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一名患者正在进行针灸,现场发现了患者处方笺一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发现有微信收款记录,通过对当事人和患者的调查询问及现场提取的药品器械、现场照片等,董某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及其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特有专长证书》或者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职称证明。以上形成完整的证据,董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证据确凿,取证全面。

(三)本案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目前,无证行医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由于该案的案发时间在2023年3月24日,该案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因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该案中董某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零陆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结合当事人董某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害,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零陆元;3、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本案适用法律准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普通的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事权下放,由镇街人民政府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突破了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处罚权之规定;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引导群众正确就医。

实现全民守法,首先要全民懂法,懂法就需普法。执法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普法者,毫无疑问,执法者有普法的义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向执法对象讲清楚所执行法律,执法对象不懂的地方,应告诉对方。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承担起普法工作,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社区网格员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行医行为,及时上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让“黑诊所”失去生存的空间,为全镇人民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非法行医;案件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