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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村(社区)自营校车!新《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生效实施

2021年08月24日 11:29 0人参与  0条评论

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2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印发,将从2021年8月23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

鉴于我市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15〕118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校车管理规定和要求,市教育局全面总结和梳理原《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五年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吸纳了周边地市好的做法,再次对有关条款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包含7章共52条规定,对比原《办法》,共修订了条款24条,其中新增条款4条,修改完善条款20条。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健全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我市校车安全有序规范管理。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一、新增对校车运营企业准入条件的有关条款

在新《办法》中明确,依法在我市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直接从事校车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的实体;

(二)有10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

(三)应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地及具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维修保养场地,自有场所或签订规范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车队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的管理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引导学校减少自主运营的校车,转为购买校车企业服务;鼓励学校举办者(投资人)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成立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此举将有效规范全市校车运营秩序,完善校车运营服务监管机制,引导校车运营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整合校车类别

校车类别由原来的A(学校自营校车)、B(村社区集体组织自营校车)、C(道路运输企业校车)、D(校车运营企业校车)等四类校车整合为学校校车和校车企业校车两类。其中,取消B类村(社区)集体组织运营校车,此类校车将通过向校车企业购买服务或车辆报废淘汰等形式进行过渡,并于2022年12月31日全面退出校车运营;整合C类校车和D类校车归为一类,统称为校车企业校车,更有利于对校车企业的校车进行日常监管。

三、统一了全市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参照我省周边地市的做法,新《办法》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最高年限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3年。此举一改过往我市各镇街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审批标准不一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年限要求,规范校车许可审批工作。

下来,市教育局还将联合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办法》的要求,制定更加细化可行的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运营企业;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条款;办法;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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