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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与房东因退房起纠纷,调解时竟发现“另有隐情”

2023年02月24日 09:32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件起因

2023年1月1日上午,驻乌沙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接到值班室民警移交的案件,称有租户因退房问题与房东产生纠纷。调解员郑维晟接到案件后,将双方带进调解室,听取事发经过以及调解诉求。

房东尚某表示

在2022年11月接到当事人李某的电话,称打算前来租房。尚某随后陪同李某一起到该出租屋处选房,并讲解承租期间的权利义务要求。双方口头约定承租期限为三个月,由李某支付500元押金,尚某出具押金条及房租收据,交由李某保管。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023年1月1日早上,李某突然找到他,称因为其家里老人生病,需要回家照料,因此请求退房以及退还押金。尚某表示要有租房收据和押金条,并且缴纳了12月份的租金及水电费后才能办理这些手续,但李某表示押金条不知道放哪里去了,一直找不到,自己目前也没有足够金钱去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希望尚某考虑一下免除其租金及水电费。尚某对此表示拒绝,称“现在这个时候谁家不困难,我帮他了,谁来帮我呢?”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租户李某表示

元旦前夜他得知自己家中的老人生病了,担心老人可能得了新冠病毒,需要赶回老家照料老人,由于自己无法预计什么时候再回东莞,他才着急找尚某办理退房手续。关于押金条问题,李某称之前押金条曾放在某个地方保管,但后来不知怎么回事押金条就不见了。除了押金条,屋内的其他物品均没有造成任何损坏。

关于支付房租及水电费用的问题,李某称自己前一天才刚辞工,去年12月份的工资要等到本月中旬才能发到自己手上。现在手头上的钱只够支付路费,无法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希望尚某看在他困难的情况下,能够免予他的房租和水电费。

调解经过

调解员得知李某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后,建议李某与厂方沟通,争取当天之内解决好工资的问题。李某听后急忙改口称自己已经与厂方沟通好,过几天就会领到工资。调解员表示如果这样安排可能会无法按时支付房租和水电费,使原本的矛盾纠纷扩大,希望李某能够向厂方说明情况。在调解员的再三劝说下,李某同意与厂方进行沟通。

调解员从沟通中了解到,李某在厂里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能按时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厂方已经多次对李某做出劝退处理,并在李某辞工前一天将其去年12月的工资结清。调解员再次询问李某是否还有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李某这时才说出真相,称虽然厂里已经给他发放工资,但这些工资只够承担其回家的路费,无法支付房租和水电费。为了能够尽快领到押金,自己才说家里有老人生病,需要回去照料。

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口头协议不持异议。调解员认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口头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认定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李某丢失押金条后是否可退押金

从法律定义上看,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款项优先受偿。调解员认为,从双方的口头协议来看,协议中只表明“当李某承租期间对房屋内设施进行损坏时,赔偿数额由押金的范围内抵扣”,并没有规定若无法到达承租期限时以押金抵扣租金的情形。虽然李某丢失了押金条,但结合租金收据和双方的陈述,都可推断李某在协议达成后已支付了押金。因此,在李某结清房租和水电费并确认屋内设施没有损坏的前提下,尚某应当向李某退还押金。

3.李某在本案中有无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李某为了尽快实现退租目的,不仅隐瞒了工资已发放的事实,还编造了家中有老人需要照料这一谎言,没有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调解员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劝解。

调解员告诉李某,本案中李某自身有一定过错,如果李某真心希望通过调解来退还押金,就需要主动向尚某袒露事实,并主动承担房租和水电费,否则调解员无法帮助李某进行调解。李某听后思索再三,决定向尚某说明真实情况。

尚某得知李某的真实情况后,称李某的这种行为极其恶劣,这样的租客不值得信任,今后也不会再将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感到特别惭愧,连忙向尚某道歉。过了一会儿,尚某的情绪稳定了下来,调解员便向尚某解释本案中所存在的问题,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展示了合同指导文本,说明押金的性质,建议今后制定一份书面租赁合同,遇到争议时最好提前与租户沟通,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订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尚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会更加注意这些问题,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调解结果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长时间调解,双方同意用部分押金来抵扣当月实际租期所对应的房租和水电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尚某退还李某的押金200元。

调解员点评

调解员郑维晟认为,本案中租户为了退还押金与房东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租户为尽快实现退租目的而编造谎言,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调解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向租户普及了《民法典》规定,劝导其主动袒露事实,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调解员在调解时建议房东今后制定一份书面租赁合同,遇到争议时最好提前与租户沟通,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订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押金;房租;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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