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对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范围,并以户籍老年人的年龄、能力状况、法定身份等易判断、可测量的指标作为调整后的资助对象准入条件。
资助对象从原有的10小类整合拓宽至4大类
居家养老是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19年2月实施以来,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东莞市民政局在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现状进行全面调研的工作基础上,对《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评估、服务资助、监督管理、附则等共七章41条。对比老《办法》,新《办法》对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范围,并以户籍老年人的年龄、能力状况、法定身份等易判断、可测量的指标作为调整后的资助对象准入条件。
在服务资助方面, 新《办法》完善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将资助对象从原有的10小类整合拓宽至4大类,明确了“年满60周岁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年满70周岁的中度失能老年人,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资助对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镇街适当拓宽资助对象范围;明确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服务资助补贴由园区和镇街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明确各类服务资助对象申请材料,优化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间;完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的资助对象的服务中请和供给方式;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助不能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并取消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能申请的限制。
属于政府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构建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通过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范围,确保我市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和照护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引导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做好家政清洁、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应对老年人口高龄化、失能化的发展趋势,重点发展老年人需求日益迫切的专业康复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引进一批高水平的专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同时,通过建立主动公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清单,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载体,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面向社会化发展,实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作经营模式从“输血式”向“造血式”发展,构建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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