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 蔡先艳)公司聚餐,工友们欢聚一堂多喝了几杯,不料乐极生悲,一个小伙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不幸撞车身亡。随后,死者父母将有关责任方、同桌饮酒的工友和组织聚餐的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诉请赔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8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将如何判决?
死者自己撞上停在路边的叉车 死亡时严重醉酒
2018年4月14日晚上,东莞麦某公司组织员工聚餐。19时55分,员工小左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回家途中撞上了一台停靠站路边的重型叉车,当场身亡。交警认定,死者小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叉车车主廖某剑负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小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16.38mg/100ml。
叉车车主已赔偿33万多元
2018年8月2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叉车车主廖某剑赔偿死者父母331697元。该判决已生效。
死者家属状告酒友及公司索赔30多万元
2019年2月,死者小左的父母又将与小左同桌就餐的工友盛某水、陈某鹏、陈某丞以及聚餐组织者麦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各方共同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共计916284.5元的35%即320699.58元。小左的父母认为,当时与小左同桌就餐饮酒的盛某水等三人均是成年人,应对过度饮酒的危害有预见性;而麦某公司是小左的用人单位,且是此次聚餐饮酒的组织者和场地提供者,在明知小左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旧放任其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善意提醒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同桌工友无责 公司承担10%责任
盛某水等三人认为,当时他们只是与小左同桌就餐,并没有劝酒或强制要求小左饮酒,因此不应对小左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查看了聚餐时小左自己所拍的手机视频,未显示有人对小左有劝酒的行为。交警部门对事故所做的相关询问笔录也显示,盛某水等三人在聚餐时并没有对小左劝酒或强制其饮酒。法院一审判决,东莞麦某公司承担10%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91628.45元,驳回了小左父母的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将择日宣判
麦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上诉人东莞麦某公司辩称,被害人小左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也应当预知自己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诉人组织聚餐只是公司为了回馈员工而举行的例行活动,其本身没有任何危害性,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上诉人对于事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有异议,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也有错误。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案件择日宣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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