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受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白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东莞市实施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等一批重大事项。
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设施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内容涵盖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范安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等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以及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查道路等8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台账保存至少2年
根据《办法》,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金属材料的,《办法》明确,收购经营者应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视频监控录像有效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单位出售的,经办人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要注明出售品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线树矛盾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管理责任进行划分,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在电力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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