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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却让孩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法院SAY NO!

2018年11月19日 11:23 0人参与 0条评论 >

  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 安致标 通讯员钟小欣)“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面对这规定,是让自家的子女从私立学校转学?还是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钱?记者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东莞有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因拖欠工人工伤款,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得知孩子会因此被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该法定代表人“麻利”找到法院,积极协商还款。

  因工“伤残六级”老东家避而不见

  2016年3月,林先生到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入职工作,担任模具师傅一职。然而,公司并没有与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承诺每月给林先生6000元作为薪酬,也没有给林先生购买社保。

  2016年5月4日19时许,林先生在车间清理机台内废料时,机台突然压下,造成林先生“右手毁损伤”。林先生向东莞市长安镇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林先生所受的伤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后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然而,公司并没有履行,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对林先生避而不见。

  2018年4月3日,林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6月1日,仲裁庭裁决五金制品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2400元、工伤赔偿款36万多元。

  公司搬走了!其法定代表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无奈,五金制品公司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2018年7月3日,林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19日,林先生带法院工作人员到五金制品公司原来经营的场所调查。经调查,公司在案件立案执行前已搬走。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宋某电话,均不接听,发短信也不回。后来,法院工作人员从林先生口中得知宋某的儿子目前在东莞某高收费私立中学就读。

  2018年9月,宋某被限制高消费。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该中学了解、核实情况,并发函到宋某老家核实该学生与他是否系父子关系。经过调查,宋某的儿子确在该中学非公办班就读,且了解到该孩子的成绩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无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向学校表明来意称,此行目的并非影响该孩子读书,而是希望学校能够帮忙联系宋某,让他联系法院尽快处理本案的债务,并知晓相关的法律后果。

  2018年10月,宋某因担心法院会限制其子女就读该私立中学主动联系到法院,并表示积极处理该案的债务。2018年11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付款。目前,宋某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许腾称,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为其子女支付高昂学费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法院的目的在于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仍然可以就读公办学校及相关低收费私立学校。

  对此,许腾法官提醒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因个人的失信行为连累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法律小课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余下全文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 刘宇峰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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