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龙某某,男,28岁,经人介绍,于2017年12月开始在东莞市某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担任普工,工资约4000元/月。2018年2月4日,在工作岗位上操作机器时被切割机行车挤压导致受伤,单位将其送至樟木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5日转院到东莞市康华医院治疗,于2018年3月8日被诊断“1.闭合性腹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2.腹腔积血3.左侧肾挫伤4.双侧肺挫伤4.右侧肋骨骨折(右侧第9、10肋骨)6.脂肪肝7.轻度贫血”。治疗终结后,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社保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龙某某于2018年2月4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包括脂肪肝)认定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未达护理等级。因某某建材公司未给申请人龙某某购买工伤保险,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请人欲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但对具体赔偿数额,不知道如何计算,于是龙某某来到樟木头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咨询。经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答,龙某某了解到工伤六级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赔偿项目,且因单位未给购买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龙某某了解清楚后,回到了某某建材公司并向公司提出了赔偿的意向,但公司回复认为龙某某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不能以其提出的4000元/月为基数计算工伤待遇。经多次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于是龙某某来到了樟木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找到负责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请求帮助调解。
调解过程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认真接待了龙某某,向其详细询问相关案情、了解具体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案涉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具体的依法维权方式,告知其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由公司予以支付。由于龙某某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双方在公司内协商后争议金额不大,为了能迅速拿到工伤待遇,请求调解员联系一下公司方面,由人民调解出面看能否通过调解解决他的问题。龙某某向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指出其工作时因工受伤,工伤已经确定,鉴定结果已经明确,现就工伤待遇不能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原因在于工资基数的确认。调解员了解该案的基本案情以及诉求后,受理了龙某某的调解申请,并及时联系用人单位某某建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让黄某某立即前来调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
某某建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对安排龙某某关于此事调解作出说明,向其反映龙某某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诉求及其提交的相关依据。同时,与负责人黄某某进行详细沟通交流,了解负责人黄某某的想法和对此事的态度。黄某某对调解人员提出他自己的几点意见:一是工伤待遇公司是愿意赔偿的,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二是其受伤前的工资待遇应当以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为准来进行平均计算;三是支付全部工伤待遇后,龙某某要离开公司,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调解员了解双方想法后,提出解决本案的初步方案:1、龙某某的工资以龙某提供的工资条为凭证,依法律规定,按应得工资为准;2、由龙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后双方不再互负任何责任。
调解人员就上述问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劳动者方面对上述方案没有异议。针对某某建材公司方面,调解员提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基础应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龙某某没有工作满十二个月,应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没有满一个整月,不应计入,应按有整月的工资数额计平均工资。应发工资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已经扣除的社保、食宿等费用,是工资后的消费或代扣代缴纳款项,所以应以应发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同时,举出相关案例,分析案情及处理方式,说明案例的判决和依据。并提出公司应考虑到劳动者的辛苦劳作也全部是为了公司的更好地经营,为公司作出不小的贡献,其要求赔偿的有争议的数额不多,但对劳动者来说却非常重要,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公司也要支付同样多的待遇给劳动者。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解释和劝说,黄某某终于答应公司愿以应发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调解结果
经过艰难的沟通、调解后,调解员的付出得到了双方认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某某建材公司同意除之前已经支付给龙某某的医疗费、生活费外,另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350000元给龙某某,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龙某某的全部待遇也很快拿到了,龙某某对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劳动纠纷案例,此类案件中,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不知道如何进行维权,往往不会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甚至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经过,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给自己带来无限麻烦或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因劳动关系明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时,经调解后迅速拿到了应得赔偿,对劳动者来说是最为有利的。本案中最有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于工资基数的确定,一般来说工资水平影响了工伤待遇赔偿的总数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其工资基数,应以应得工资、整月工资计算。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调解员找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举出典型案例,说明利弊影响,并针对各方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坚持依法依规的调解原则,采取说情、讲理、用法并重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推动矛盾纠纷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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