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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法援倾力援助罗某等7人追讨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

2019年02月22日 10:31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外来务工人员罗某、王某等7人系东莞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不一,工作期限最长的有5年,最短的有1年,7名员工情况不一。其中4名员工在2018年10月份金属公司停产结业,领取4500元遣散费后,向金属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同时签订《和解协商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外3名员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离职之后,7名员工觉得公司的做法有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来到谢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热情接到了他们,在了解情况后,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分析,由于7名员工中有4人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且领取4500元遣散费,该案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辞职申请书中注明了金属公司停产结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关闭停产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辞职申请书中确实已注明了系企业停产结业,则也有机会胜诉。另外3名员工的情况,较为复杂一些,手里除了金属公司的工作服之外,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金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值班律师也认为,即便如此,也有一定机会胜诉,一是员工能够提供厂服,二是4名辞职的员工可以当庭为其作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也提出由于金属公司没有为3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如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则劳动争议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可能引起一审、二审程序,由该3名员工决定是否主张。经审查7名员工除1人工资为7000元外,其他6人工资不足5000元,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值班律师当即为7名员工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承办过程】2018年11月29日经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审批,同意由谢岗法律援助办事处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收到案件后,在充分征求7名申请人的意见后(其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3人,考虑到尽快拿到经济补偿金,不愿案件引起一审、二审程序,放弃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2018年12月11日承办律师将案件申诉到谢岗镇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金属公司支付7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共计约135000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4名递交辞职申请表的员工是否应该给与经济补偿金。金属公司代理律师认为4名员工已主动提出辞职,并且依据《和解协商协议书》已获得相应补偿,即公司已支付了4名辞职员工每人4500元经济补偿金。另外该4名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对此援助律师认为:员工主动辞职,是因为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停产结业,辞职申请表已非常清楚地写明了的,员工辞职的原因是金属公司停产结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签订了《和解协商协议书》,支付了4500元,但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额远远超过4500元,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也应补足其经济补偿差额。至于员工平均工资问题,7名员工均主张5000元,金属公司理应提供7名员工的工资明细表,但拒绝提供,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4名员工入职时间的争议。4名员工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时间。金属公司提交了4名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调表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由于4名员工缺乏入职时间的证据,最终仲裁庭认定入职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

  三、关于3名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金属公司代理律师认为:3名员工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和金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驳回3名员工的申诉请求。对此援助律师予以反驳:1、3名员工提供了厂服照片(该厂服有金属公司名称),各部门人员情况表(虽无公司盖章,但该表格内容有一起申请仲裁的7名员工,且表格有公司抬头)、另外4名员工的书面《证明》,且该4名员工可以当庭作证,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金属公司代理律师认为4名一并申请仲裁的员工与金属公司有利益冲突,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公司2011年和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仲裁庭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五)其它劳动者证言等。由于3名员工提交的厂服、其他4名员工的证言、部门人员情况表等已形成证据链条,金属公司否定,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正,最终仲裁庭认定金属公司与3名员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承办结果】2019年1月29日谢岗镇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2019】113号-119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7名员工与金属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二、由金属公司支付7名员工共计为97675元。

  【心得体会】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由于人数较多,7人的情况各不相同,主要心得有:

  一、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占劳动争议案件绝大比例,本案中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情况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但本案中4名员工辞职的理由系企业停产结业,属被动辞职,最终仲裁庭支持了4名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二、入职时间和工资数额问题,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员工的厂牌、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多数能够证明入职时间,如入职以后数月才发厂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应注意厂牌或者劳动合同上的入职时间。至于工资数额,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员工工资明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对于群体劳动争议纠纷案,因个人案件情况不一,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本案7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有4人主动辞职,签订《和解协商协议书》,领取了4500元补偿;有3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证据较为单薄,为此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申诉策略,尽可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谢岗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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