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参加同学聚会,刚巧知道一个女同学所谓“假”离婚的事,有几分感慨。当初为了取得首套房贷款优惠,两人约定“假”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归女方,男方取得其他现金和车辆等。离婚后男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女方付首期。之后男方不知道为什么迷上赌博,欠了很多外债,男方对自己赌博的事没有半分悔悟,一心把后面的房子卖掉还债,女方付的首期款也拿不回来了。女方说,两人走到这一步只能分开了。
目前听到的“假”离婚原因有因为买房子、拆迁补偿、孩子上学等等。因为这条捷径获利让不少夫妻纷纷效仿。可是这个所谓大家以为的“假”离婚本身就不是假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们可以看到离婚的几个构成要件:1、双方自愿;2、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什么是自愿?按照《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表达的意思是无效的,其次要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很多人以为大家约好“假”离婚就是假的,其实那是真离婚。只要当事人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是自由的,没有受到胁迫、欺诈,就可以认定当事人是自愿的。至于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推动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和目标,不会影响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的认定。比如说,在一件离婚案件里,女方因为买房子的事和男方离婚,买房子是女方离婚的动机,男方因为出轨很早就想离婚,男方不忠实婚姻是男方离婚的动机。双方各自抱着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心甘情愿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这样的离婚当然是有效的。像之前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与丈夫约定假离婚,半年后丈夫与其他人结婚。李雪莲起诉要求确认两人假离婚,法院驳回。
在两夫妻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抱着共同的买房、拆迁、子女读书的目的,抱着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的目的,如果双方真的要去民政局办理“假”离婚,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请务必抱着做一份真正离婚协议的态度去签订,之后发生的有关事项务必采用严谨的态度,才能应付现实中发生的种种意外。像那个女同学的个案里,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是公平的,可后来女方支付的首期款,当时就应该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也是真实的法律事实,最大可能避免自己损失扩大。所以啊,如果双方约好去民政局办理“假”离婚,就当成真离婚去办理。凡事想多一步,不过是保护自己而已。
另外,本文说的“假”离婚是指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离婚。如果是伪造离婚证来达到其他目的,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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