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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泼油漆”恶意报复, 寻衅滋事法理不容

2018年04月12日 15:30 0人参与  0条评论

  本是用来装修房子,粉刷墙的油漆

  却用来报复他人

  快开看看

  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9日,大岭山警方破获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2018年4月2日,大岭山警方接李先生报警:称其店铺的卷闸门被人用油漆写字,停放在门口的两辆小车也被淋油漆。

  案发后,警方迅速成开展侦查,经缜密侦查,发现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莞城区活动频繁。4月9日,民警在莞城区成功将黄某抓获。据黄某交代,前不久在老乡微信群里遭到李先生言语攻击,便怀恨在心欲报复,4月2日凌晨,其对李先生店铺实施泼油漆等违法行为。

  经审讯,黄某对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那就和小编一起来涨涨知识吧~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来源:平安大岭山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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