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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冒用名牌大学办学!东莞法院判了:赔50万!

2024年01月11日 10:41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由于美誉度高、资源丰富,某些名校的品牌时常被一些培训机构强行“傍”上,这些机构通过冒用校名、谎称合作、刻意误导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近日,广东某知名高校将多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究竟怎么回事?

01、案例回顾

位于广州的这所高校在国内外,尤其是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底,有校内工作人员发现,东莞某远公司利用该校名义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招生广告。

原来,东莞某远公司的法人曾了解到广州某雅公司代理这所高校的教育培训发证业务,认为广州某雅公司的这个教育培训项目是正规合法的,于是便决定与其合作。

就这样,2021年11月,东莞某远公司开办了一期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证书由广州某雅公司提供,证书上加盖有学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印章,但是校方表示并未与广州某雅公司签订有任何合作协议。

对此,广州某雅公司解释称,他们是广州某通公司授权其开展这项业务的,证书也是由这家公司提供的。

因为被告在使用“某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名称时,在LOGO上突出了原告的名称,所以在庭审过程中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学校的注册商标权,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02、庭审现场

广州某通公司表示,自己确实与某高校下属的教育发展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双方合作设立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某高校教育发展公司表示,培训证书的制作、备案、归档均由他们进行,但是广州某通公司从未对证书制作以及培训项目进行过报备,而且证书上加盖的公章也是广州某通公司私刻的。

东莞某远公司辩称,自己一直认为培训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作为原告的校方认为,几名被告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他们大学的中英文名称、校徽等标识,或者近似的标识,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权,另外,被告频繁使用“某大学”“某大学专业人才发展中心”等名称,以恶意攀附、利用学校知名度,混淆办学培训主体,夸大培训项目证书权威性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2021年7月29日,作为被告的广州某通公司、广州某雅公司及一家案外人公司,因存在虚假宣传及侵害原告商标权等行为,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后来,几方也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如果广州某通公司、广州某雅公司再次发生侵犯原告商标权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如今,两家公司仍然存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应当以《和解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为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均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法判令广州某通公司和广州某雅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东莞某远公司承担1.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03、法官释法

东莞第一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丹

在本案当中,被告广州某通公司确实曾与原告下属的教育发展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那为什么法院认定他以及其他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吴丹:首先,这家教育发展公司是原告的二级子公司,在法律上他和原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他的行为不代表就是原告的行为;其次,培训项目的内容和宣传,都必须经过教育发展公司的审批通过后才能执行,培训证书是由教育发展公司印制和审核,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当中,某通公司违反了约定,未经批准擅自与另一家公司,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某雅公司合作,使用原告的名称和校徽标识,擅自刻章、印制、发放原告某研究中心名义的结业证书,擅自将自己公司的网站,打造成原告某研究中心的官方网站,打着原告的名义,宣传和运营培训项目来获取收益,这些行为不具有合法授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之前,广州某通公司和某雅公司,就已经因为使用原告某中心的名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但是他们在赔偿和解之后,继续改用原告另一个中心的名义,继续实施本案的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本案的被告广州某通公司表示,他们没有与东莞某远公司有过联系,东莞某远公司与被告广州某雅公司的合作,他们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这一说法您怎么看?

吴丹:他是自行授权某雅公司运营培训项目,他们的合法方式是,某雅公司负责招生、收费和组织办学,某通公司负责发放证书和提供学时证明,双方按照发放证书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或者根据培训合同营收按比例来结算,也就是说在运营项目中,他们实际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东莞某远公司与广州某雅公司的合作,不论是否与广州某通公司直接联系,广州某通公司都实际参与其中,所以广州某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被告的东莞某远公司都坚称说,自己一直认为广州某雅公司和高校是有正规合作的, 对于证书的真正来源他们并不知情,但是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他的这一说法呢?

吴丹:被告东莞某远公司只是通过购买证书的方式与某雅公司合作,明知其开展的涉案“家庭教育指导师课程”项目,实质并未获得某雅公司或原告某人才培养中心提供的任何授课资源,却自行从网上下载侵权标识,突出使用在招生宣传广告和授课课件上,虚假宣传他的课程项目来自于 “某大学专业人才培养发展中心”,误导公众将他的培训内容来源、培训质量水平与原告关联,利用原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获取利益,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您对广大的企业有什么司法建议呢?

吴丹: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一些企业动起了歪心思,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图文标识,看似一时捡了便宜,但实际上殊不知该行为已违法,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在使用他人品牌时,应当审核权利来源,取得合法权利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固定好侵权证据,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追溯侵权源头,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东莞政法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冒用名牌大学办学;培训机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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