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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这篇文章告诉你答案!

2023年12月27日 09:09 0人参与  0条评论

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如何救济?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该如何选择?

今天,小编用案例来与大家一起学习二者的适用。

关于管辖问题

案例

(一)甲某租用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搭乘十名乘客从A市到B市,途中被A市交通执法部门查处,以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为由,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三万元。甲某认为处罚太重,申请行政复议。

(二)某海关对丙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三)丁某认为某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上述事实中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案例一中,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甲某不服市交通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应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案例二中,向某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丙某对某海关的罚款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为某海关,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其所隶属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案例三中,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丁某不服作为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以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救济途径

案例

(一)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甲开发公司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甲开发公司处罚款25万元。甲开发公司认为处罚过重。

(二)乙某向某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

问题

上述事实中,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案

【自由选择】案例一属于自由选择的情形,甲开发公司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属于自由选择的情况。甲开发公司既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复议前置】案例二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乙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乙某不服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应当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复议后的救济

案例

小红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问题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可诉讼】案例中,小红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原行政机关及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来源:深圳普法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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