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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get起来!东莞发布20条“保护创新”司法提示

2021年04月24日 09:35 0人参与  0条评论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23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提示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20条司法提示,内容涵盖了涉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多种案件领域。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吴丹介绍,以往主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个案的形式,面向政府部门发布提醒,此次发布的内容更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对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具有更强的指导作用。“这一次发布是采取司法提示的内容,告知社会群众和市场经营主体,他们需要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领域进行了一次梳理和总结,非常的直观和详细。”吴丹表示。

东莞市政协委员朱厚丞表示,希望这样的交流能够形成机制,形成全民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他们从基层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这20条的提示,提醒我们如何来重视。特别是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的保护,我觉得这些的保护也是非常有益和及时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自2010年1月获得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以来,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迄今已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截至今年3月,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共计16829宗,审结16447宗。

链接:“保护创新”20条司法提示

1. 著作权原始权利人可通过办理著作权作品登记,保留原始稿件或首次公开发表的证据等途径及时固定权利,并在创作的作品上使用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在将作品著作权对外授权时,要保存好授权许可的证据。

2. 被许可人通过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时,应重点审查许可方是否享有合法著作权,应要求许可方提供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的原件或其他合法的著作权证明,或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在转载、引用或生产产品上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明作品来源出处和作者姓名,并支付相应报酬;互联网上没有免费的“共享午餐”,不要轻易从网上提取来路不明的图文、视频、音频等资源;著作权人申明禁止使用其作品的,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

4. KTV行业经营者应及时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在购买点唱设备时,可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自带合法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担保条款。

5. 销售商应当加强对进货渠道的审查, 选择商誉较好、实力较强的供应商进货,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对于销售食品、烟酒、特种烟草的供应商,还应要求其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表。对上门推销的商品应当警惕购买。

6. 销售商应当加强对商品资质的审查,查询商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厂名是否经过工商登记,产品合格证、3C 标志等是否齐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图案、动漫形象及商品外观等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按合理价格进货。谨慎识别商品真伪,不要购买盗版、仿品,发现被骗后可立即退货、下架或索赔维权。

7. 销售商有必要与供应商签订书面购货合同,约定商品检验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票证一致条款、知识产权侵权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8. 销售商应当妥善保管好订单、送货单、购货发票、付款凭证等进货的票据和凭证,并审查票据和凭证的商品品名、型号、数量是否书写规范完整,前后一致,特别是要跟消费者购买时开具的小票或发票上的商品品名和型号保持一致,有必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9. 零售商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门店销售商品的检查,以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需要重点加强对服装、玩具、鞋、皮具、笔、箱包的检查,加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著作权意识,努力提高自我风险防范能力。

10. 进口产品经销商,应当重点审查进口商品商标有无在国内注册,是否有中文标签。

11. 国内贴牌加工商应当与定作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对贴牌加工遭遇的法律风险承担及追偿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规定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应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确认定作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资信状况,对于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要明确该批货物的具体销售地点,并确认国外企业在相应销售地具有使用有关商标的资质;完成贴牌任务后,确保所有商品销往合同指定的国家或地区,并妥善留存相关单据和文书;

12. 经营者应加大对拟使用商标的前期审查和国内检索力度,除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无与拟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外,还应当审查在该领域有无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及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领域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驰名商标。

13. 门店招牌、装潢不得使用与同业经营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14. 经营者注册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应当主动回避同业经营者的商标、避免使用同业知名商品(包括服务)的特有名称。

15.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同业竞争者的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作为其在网络中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用。

16. 企业应将拥有的经营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评估、筛选商业秘密,确定保密范围;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通过集中管理、分项利用、文件加密、内外网分离、阅文控制等方法,将商业秘密有效封闭或隔离开来,把秘密产生、保管和使用的各个环节有效区别开来;建立健全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制度以及措施。如制定商业秘密载体流转及交接、涉密设备与场所管理、员工定期培训、员工保密协议签署、离职竞业禁止、委托加工保密等;不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守法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商业秘密管理及保护氛围。

17. 特许加盟经营者应当审查特许方的特许经营资质和资源是否合法,切忌贸然地与不符合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避免经济损失。

18. 特许加盟经营者可以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资源的使用形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对合同终止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终止使用的办法和措施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

19. 权利人应注意保存知识产权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商标、作品知名度等证据,比如奖项、新闻报道、广告投入,许可使用费等;在发现侵权行为时,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20. 被控侵权者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积极提供停止侵权行为、有关合法来源等相关证据,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并可通过与权利人协商或取得合法授权许可等方式,缩小侵权责任范围。

(记者 叶斐)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经营者;商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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