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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警钟长鸣——市国土局曝光3宗违法用地典型案例

2018年05月14日 10:23 0人参与  0条评论

  近期,我市部分镇街偷倒余泥渣土现象高发、频发,其中临近深圳片区镇街尤为突出,塘厦、清溪、凤岗、长安、虎门、大岭山、黄江、谢岗、樟木头等镇为余泥渣土弃置“重灾区”。为维护全市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市国土局现通报曝光3宗违法推填土的典型案例,望广大干部群众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大朗镇罗某非法占地案

  2016年8月,大朗国土分局执法员巡查发现大朗镇犀牛陂村村“八亩园”(土名)一带存在违法堆填余泥渣土行为。

  经查,2016年8月起至2017年初,罗志东擅自改变地块原农业用途,破坏农用地耕作条件:一是地块堆填高度超过5米,造成地块坡度极大,且未作护坡治理,存在坍塌等严重的地灾安全隐患:二是建设了数处棚房作为施工队驻地,并平整地表作工程车辆停放使用。大朗国土分局先后多次对该违法用地行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但罗某拒不整改,继续倾倒余泥渣土。经测量,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堆填余泥渣土面积38.4亩。经鉴定已达到破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市国土局向罗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罗某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清除堆填的余泥渣土,对该地块进行复垦。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罗某非法占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6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长安镇王某非法填土案

  2017年4月,长安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庆丰围(土名)有非法推填土行为。经查,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东路“庆丰围”(土名)处非法填埋鱼塘,破坏农用地。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违法推填土行为进行制止,并下达《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对该地块停止施工并进行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农用地(耕地)耕作条件,但当事人拒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上述农用地一直处于破坏状态。

  经实地测量,非法填土破坏农用地土地面积为46.38亩,其中耕地25.7亩。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对案涉土地的土壤鉴定结果为“现场调查发现由于填埋覆盖建筑砂石、砖头垃圾等原因,造成土壤肥力和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

  王某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东莞市国土局依法对王某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将非法破坏农用地责任人王益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石排镇陆某、黄某非法填土案

  2017年6月,陆某、黄某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排镇下沙村“黄龙”(土名)堆填余泥渣土,面积约22亩。石排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暂扣了现场施工作业的推土机一台。随后石排国土分局立即约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迅速对该地块进行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状,并要求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密切跟踪敦促当事人对该地块高标准复耕复绿。经约谈教育,当事人向东莞市国土局递交了书面检讨,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也认真检讨了属地监管不力的行为,并跟踪指导、敦促现场整改情况。目前,当事人已将该地块上部分新倒的余泥拉走,平整后复耕复绿,并安装了浇灌设施。

  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土壤原有的农作物生产功能严重受损。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东莞市国土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9月30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土地;非法;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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