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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8年东莞市第一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2018年02月02日 17:07 0人参与  0条评论

   松山湖知识产权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有关规定,决定受理2018年东莞市第一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资助额度及资助对象

  (一)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相关规定执行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1、受理范围:

  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3日及之前的如下国内专利:

  (1)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实质审查生效日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3、资助额度: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相关规定执行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1、受理范围:

  (1)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的如下国内发明专利:

  j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

  k实质审查生效日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以及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发文日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完成日在上述期间且报告显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PCT申请。

  2、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3、资助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5件。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PCT申请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3)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国内外专利已经授权符合上述资助范围(授权日期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但未能在本次受理期限内拿到专利证书的,如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授权证明或者检索界面,并出具本人或企业有效签章的说明,可以在本批次受理。

  (三)专利代理机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资助

  1、受理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是我市企事业单位以东莞地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且该申请是申请人成立以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1件发明专利申请,不包括通过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如企事业单位名称曾发生过变更,以变更前后的名称作为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被认定为同一家企业的专利申请;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被认定为每一家企业均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且仅作为代理了1家企业给予资助;提出专利申请时的专利申请人为本项目认定的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曾通过受让获得过发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后转让的不影响认定。

  (2)发明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实质审查生效日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发明专利申请经合法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外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且2017年度东莞属地纳税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分支机构)代理。

  (4)专利代理机构的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2、资助额度:

  对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每代理1家本市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的,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二、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及审核时间

  (一)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日在2016223日及之前且非电子申请的专利、符合受理范围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先申请建档和查验材料,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时间如下:

  建档和查验材料:2018年3月1日至3月16日

  系统填报:2018年3月26日至3月30日17:00

  注意:两个时间段之间有间隔。

  (二)专利权(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先填写《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委托书》和查验材料,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查验材料:2018年3月1日至3月28日

  系统填报:2018年3月1日至3月30日17:00

  (三)其他专利:直接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系统填报时间:2018年3月1日至3月30日17:00

  (四)系统审核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4月10日17:00

  注意:在申报界面中,市属单位的所属镇街请务必选择市属,如选择市卫生局东莞理工学院等部门,镇街和我局均无法审核。

  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初审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致电所属镇街,提醒工作人员审核。

  (五)系统填报说明

  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相关规定执行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专利申请日在2016223日及之前的国内专利),请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表一)》;

  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相关规定执行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日在2016224日及之后的国内发明专利),请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表二)》。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请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表三)》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资助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企业,保留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待其缴清年费欠费后再行资助。

  (二)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建档、查验材料、系统填报等时间截止后将不再接受相关的业务请求,请各申请人把握时间进度,尽早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填报时间截止后,对退回修改的资助申请,仅接受1次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项目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应随时关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确认提交。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次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企业符合《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不予资助规定的不给予资助。

  (五)如发现专利申请涉嫌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市财政资助的,将取消相关专利资助,追回已骗取的专利资助资金,并停止申请人3年市政府科技项目申请资格。

  (六)本次专利申请资助审核由镇街(园区)审核,请各镇街(园区)审核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松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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