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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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444 |
blue |
2020-06-02 |
陈建彬(民事合同) |
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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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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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一亲戚在东莞某一五金厂上班,从事烧焊工作,在该工厂工作了八九年了,于去年9月下旬发病于精神类疾病,然后工厂和亲人送去精神病院治疗,(在这期间工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了一万块钱)一月后出院,出院后在家一直吃药休养,又于今年3月初回工厂上班,到5月底病情复发,然后由家人带回家再送精神病院治疗。现在工厂要求和亲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现在是否合适解除劳动合同?
2.工厂未给病人缴交医疗保险,除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工厂是否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病人这种情况应该是多长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工厂是否要支行相应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
4.如果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是否应该支付病人哪一些补偿金?
5.工厂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却标明,因病人已无自主行为能力,由病人家属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的。这是否合法或合适?
6.合同上标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项规定。这合同上是否合适这一条规定?
7.合同上只标明了病人发病期是5月底,而不是去年的9月下旬,这是否合适?
8.合同上标明了: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且不限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全部补偿及补助等与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税前,这里否合理?
9.合同上标明了:乙方及其家属确认,此次事件起因为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已尽救助义务。但是家属从未说过这样子的话,因为这种疾病,究竟是工作引起还是说有家族遗传的,家属也不能确定,合同上这样标明,是否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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