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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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59 |
江枫鱼火 |
2019-01-07 |
卢珮瑜(民事诉讼) |
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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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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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丽华,1979年11月出生,户口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刘屋甲塘村,户口一直未迁移。由于2005年股份制我作为出嫁女身份,却没得到配股,当时按《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东府〔2004〕158号)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为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应能获得配股分红,刘屋甲塘村2005年12月前的大多数出嫁女都得到了配股的权利,本人从2001年4月至2013年7月在刘屋村委会工作,一直以来大部分日常起居饮食都在妈妈家,我也属于本村常居住人口,却被区别对待,向干部申诉都因为我结婚后晚上不经常在本村睡觉而认为不在村居住不被界定为本村成员。最近我妈妈在股东大会上与村长争论,他公开说为我证明居住地的人是造假,就可以扣证明人的分红。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2013年6月20日)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织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织织的成员;《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甲塘村章程》第十六条 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时点定为2005年11月21日0时0分前。至界定日止,全体股东均享受同等配股权利。界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界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石碣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进行。股东资格界定具体规定如下:(1)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第④结婚后户口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或抱养的农村子女;刘屋村委会及甲塘村小组的章程更加没有规定出嫁女要居住地这一条。我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及本社有关配股资格条件应该被认定为本社的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当年我没有配到股份,土地确权也没有获得资格,我是2003年6月份登记结婚的,结婚之前我是享受集体分红福利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曾经获得过村组集体的承包地,2017年8月本社土地确权时也没有我的名字,2019年1月最新修改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我也应该获得本社的土地承包权。那是什么原因造成我没有集体股份和土地承包权?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但到落实到村干部那里却说国家法规是没有关系的,我们是弱势群体,我想找个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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