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进展阶段 |
回复时间 |
183 |
ycwong |
2018-06-26 |
李道君(合同法、公司法) |
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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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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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要向您咨询: 我现任的公司文明规定与所有职员为“3年续订一次合同”。其中, 我是从2013年3月进入现公司,到了明年(2019年3月),是我与厂方续签第三次合同的时候。
如果在我第三次(2019年3月)与厂方续订合同, 本人提出要与厂方继续订立无固定合同时,若遭厂方拒绝,我想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厂方付予我经济补偿;同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又要求厂方支付赔偿金。请问:我的诉求是否可行?
另:当我的诉求厂方无法满足,厂方在这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与我再订立了无固定合同后, 我一定会遭上司的排斥:“上司会以无需加班为由,从此以后,其不会再安排我本人有任何的加班(我的加班是计费的)了——一天只上8小时后准时下班。” 其目的是使我的薪水明显下降,令我自动放弃诉求,而作出辞职(用这种手段对付象我这种想法的例子在该厂举不胜举)。请问:厂方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我又该如何做?
上述是我一直困扰的问题,请抽出您宝贵的时间,为我解扰......
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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