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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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海 |
2018-05-28 |
王路遥(民商事、劳动法) |
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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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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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东莞市房产中介人员,于2017年5月31日和我同事合作成交了一套莞城的二手房,总佣金是4万,当时收佣2万元,于2018年4月过户后相继收到19300元的佣金。我在2017年11月17日已经离职这家公司,但是这张单我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一直有在跟进。后面的佣金提成,公司只发了399元给我,按当时的提成制度应该是5350元,经与公司老板微信沟通,及相关人事沟通无果后,本人到社区及镇街劳动部门申诉,他们与公司沟通后被告知,因为我离职时的申请表上有声明:离职后收回的佣金不再发放(附上传离职申请书)。我想咨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中并没有这项啊,而且最多只能扣缴总额的20%,并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缴的社保却没有缴纳一分钱!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所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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