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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东莞一承租人无钱交租,如何办?

2022年01月23日 09:51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介绍

出租人虞某与承租人基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基美公司承租虞某房屋用于酒吧经营,租期为10年;租金先付后租,每3个月一付,每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的最后15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一直按约定支付租金。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人基美公司出现了延期支付的情况。后来,出租人虞某向基美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基美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请求酌情减免部分租金。

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本案中,基美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是事实,酒吧经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是否酌情减免部分租金,双方可以合理协商。

2、租赁合同纠纷首先建议双方尽量协商处理,双方可以从合同延期履行、减免租金、减免管理费、减免违约金、延长或缩短履约期、解除合同、搬离房屋等多个方面考虑方案。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请求调解组织、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方的专业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建议,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来源:洪梅司法分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疫情防控措施;租金;肺炎疫情;疫情;当事人;合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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