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进展阶段 |
回复时间 |
81 |
陈生 |
2018-01-05 |
刘浪波(公司法律事务) |
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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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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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
请教一下:合伙人制需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未成立合伙人企业,及企业已经成立(非合伙人制企业),在此情况下,高管签约合伙人协议有法律依据与效用吗?如果无法律依据与效用有什么方式方法可以解决。
如果有法律依据与效用,那么在非合伙企业(公司制结构),对于高管签署合伙人协议,出资的方式与股权比例是否有限制,收益分配的比例又是否有限制,高管签署合伙人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设想如果在一个公司成立一个独立的事业部门,独立运作,此事业部门的负责人与公司签署合伙人协议是否有可行的法律依据与效用,签署协议对于出资的方式、股权的比例、分享的收益在比例上是否有限制,同时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此协议是否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协议有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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