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
希望解答律师 |
进展阶段 |
回复时间 |
125 |
Fason |
2018-03-27 |
卢珮瑜(民事诉讼) |
待处理 |
|
|
咨询内容: |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象飞,男,1985年10 月11 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大岭山镇长富后街5号,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10110550,联系电话:18926867866
被告:东莞市沃贝尔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矮岗村塘仔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蔡鸿山
代表人联系电话:1868866593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集资款94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多人合资私营企业(多名股东),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暗股)股东之一,于2017年11月份被被告莫名开除,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退股事宜,却至今不予正面理会,一拖再拖。
2015年8月(左右),戴赞庆、范远科、罗文斌、梁泽均、沈象飞(原告)合伙共同出资成立“东莞市优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范远科先生,地点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美丰家具厂内,分别占股25%、25%、20%、20%、10%。2016年5月(左右)股东范远科退出,同时更改法人代表为罗文斌。2016年7月份左右公司更名为“东莞市俊明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罗文斌先生。2016年10月份(左右),罗文斌退出,同时更改法人代表为戴赞庆先生。至此原告先后共出资94000元。
2016年11月左右,戴赞庆先生请其朋友蔡鸿山先生帮忙为公司介绍业务,后因某些缘决定,于2017年2月(左右)成立“东莞市沃贝尔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俊明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并入“东莞市沃贝尔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3月份(左右)将所有器械搬至“东莞市沃贝尔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鸿山先生(戴赞庆先生为该公司章程中另一股东)。该公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矮岗村塘仔工业区8号”(其它股东人数不详),原告所占股份数目也一直没有具体落实,只口头表示在戴赞庆先生名下,蔡鸿山先生曾多次提到该公司总投资“超1000万元”、“达1300万元“。
2017年11月11日上午,原告与蔡鸿山先生因工作事务发生口角,被其侮辱“想做就做,不想做就滚”。原告认为该做法与开除原告无异。而后离开该公司。
后多次与戴赞庆先生协商退股事宜,却至今不予正面理会,一拖再拖。原告迫于无奈,请求法院帮忙!
原告保证以上所述内容属实,对不实之叙述,愿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说明:
当事人之间当初合资创办公司,是朋友之间口头协议,并没有具体合同文件。原告现为普通打工者,经济能力弱,属弱势群体,恳求法院协调!如有必有,本人可去法院当面陈述。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起诉人:沈象飞
2018年 3月 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