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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费问题殴打司机,这还了得?

2020年07月20日 09:33 0人参与  0条评论

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后

公共交通出行安全

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公交车是一个流动的“小社会”

不同的人群、情绪和巧合

各种事件均有可能在公交车上爆发

这或许只是小概率事件

但对于公共安全而言

并没有什么小概率

一旦出事,就是百分之百

冲动是魔鬼

涉及公共安全

可不是道歉就能了事的

来看阳江这位乘客

一时冲动所为

让他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

陈某强搭乘阳春汽车客运站

开往罗阳的粤QXXXXX客车前往阳春某镇

资料图片

当客车行驶至阳春市某广场对面路段时

陈某强认为车费收取不合理

于是走到车头打算与司机理论

司机杨某正在专心开车

无暇跟他做详细的解释和沟通

这让陈某强气不打一处来

一定要讨个说法

他与司机发生激烈的争吵

继而动手打了一拳杨某生头部

车辆随即发生偏离、变道的情况

严重妨害了杨某生安全驾驶

资料图片

车内突然的距离摇晃

让车上10余名乘客都吓坏了

司机杨某生随后驾驶客车

至阳春市某中学门口上落站后

立即下车报警

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将陈某强抓获

调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0月1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律分析

2019年1月10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扯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使用缓刑。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陈某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陈某强在车辆密集路段和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的红线不可随意越过,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该案的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文明乘车的良好风尚,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方晓琪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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