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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休息攀爬体育器械受伤 学校有责or无责?

2018年10月30日 15:45 0人参与 0条评论 >

  说起校园生活

  那是一种

  充满欢乐,无忧无虑的存在

  那时候的我们三五成群,嬉戏打闹

  但是,在校期间难免会磕磕碰碰

  当出现意外时

  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期,临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2010年5月出生,系临沭县某小学学生。2017年10月,王某在该校内上体育课前的课间休息中,来到操场上的体育器械处与同学一起玩耍不慎摔伤,造成面部及腿部多数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攀爬体育器械时受伤,是否属于校方责任。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王某受伤时并非上课时间,且学校对体育器械尽到了正常的维修义务,体育器械不存在故障,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王某受伤是因为自身不小心导致的,不属于校方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受伤时王某不满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提供特殊保护,即使该年龄段的孩子过于“顽劣”也好,“调皮”也罢,但学校作为管理、教育机构本就应对他们提供高度的关注和管理保护义务,如学校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和教育过错,那么就推定学习承担责任,即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王某是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自行玩耍受伤,但其到操场上的行为是为了准备上体育课,在体育课开始前,孩子约伴一起玩耍体育器械。王某的认知能力、危险意识和预警能力有限,因此对攀爬使用体育器械带来的危险性不能有效认识,也无法准确地掌握体育器械的使用方法以及避免危险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王某即使在课间休息的行为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何况是进行体育活动这种本身就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学校更应尽到管理、教育之责。所以,无论学校是否对体育器械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无论学生受伤是否在上课时间,均不是学校免责的理由,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下全文
来源:东莞普法 编辑: 刘宇峰
来源:东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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