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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拉客出事故保险拒赔

2018年01月08日 11:42 0人参与  0条评论

  自称买车仅为代步,但却在3个月时间里就行驶了上万公里,后来在一次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当时车上还有4名完全不认识的乘客。事后,保险公司认定车主从事黑车运营,相关损失一律不予理赔。近日,法院对该案两审后,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2016年初,市民张铭独自驾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办事,返回乌鲁木齐时,因车上还有4个空位,张铭便想着顺便拉点人回去,挣些油钱。在路边拉了4名乘客后,张铭从布尔津返回,没想到,车辆行驶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高速路口处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碰撞,致车辆严重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铭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确定事故车辆已达全损,损失估价为8万元。但保险公司获知,张铭车上的人均为乘客,便以张铭收取车上人员车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张铭不服,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铭的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所载4名乘客与驾驶员张铭均不认识,且4名乘客都支付了车费。也就是说,张铭的保险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性质为其他,则不予赔付。而事故发生时,张铭保险车辆已改变了其非营运的使用性质。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对张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铭不服,依法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铭购车目的主要是作为代步工具,但其购买该车时已进入冬季,车辆发生事故时,仅使用了3个月,行程却已超过1万公里,与通常的生活经验不符。故依法判决驳回张铭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庭后提示,车主务必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使用车辆,非营运车辆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跑黑车,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醒乘客,搭乘黑车危险系数大,安全保障低,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维权困难,因此要从自身做起,拒乘黑车。(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晓晓 张锦)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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