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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孩无力扶养3个弟妹欲跳河轻生!姐姐该承担义务吗?

2021年04月14日 11:18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中国有句俗话“长兄如父,长姐如母”

最近热映的《我的姐姐》

影片中的父母在车祸身亡后

留下成年的姐姐和年幼的弟弟

家庭的重担

六岁弟弟的未来

全部压在了姐姐身上

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年幼的弟弟

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在现实中

这种情况也有可能真实存在

而且分分钟比电影更残酷

近日

浙江杭州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

相关话题还上了热搜


视频中,杭州一名20岁女孩欲跳河轻生,因自己一个人要养活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不堪重负,并称“已不是第一次有轻生的念头”。

二十岁的她一边打工

一边要养3个弟弟妹妹

姑娘姓刘,今年才二十岁,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老家现在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都是十几岁的年纪。

因为要拉扯弟弟妹妹长大,她很早就跟着老乡出来打工,现在在杭州的商场里卖服装,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这个小姑娘一个人的肩膀上。

“其实我已经不止一次想过自杀了......”病床上,小刘一边哭着,一边将双手拿出来给邱警官看,两只手腕上有数十道割痕。

网友热议

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网友们纷纷称,这就是现实版“我的姐姐”,并对女孩的遭遇感到心疼不已。

也有人表示,小刘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异,但应该承担起扶养责任!

所以

父母无力抚养或去世

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熊律师表示:

根据法律对于监护的规定,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承担。若祖父母不具有能力,姐姐应承担该义务。

兄姐在个人选择和法定义务之间,应该首先尽法定义务。若确实想去读书,可以从有利于弟弟妹妹的角度出发委托他人监护。

普法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也有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的规定,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意味着当姐姐不愿意扶养弟弟的时候,弟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姐姐履行扶养义务。而在实际生活中,考虑扶养能力更多的是指个人的经济能力。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条件有三: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就不能成立

姐姐又是否可以直接将弟弟送养出去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双亡,是符合法定送养条件的。而姐姐作为弟弟的法定监护人,也具备送养人的资格,姐姐完全可以将弟弟送养给符合规定的第三方领养家庭照顾。

假如要委托他人监护应通过何种途径?

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

01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姐姐将弟弟送养可以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02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还对收养程序进行了说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03

收养人的条件比较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作出了详细的概括,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而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荆则称:

小刘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安排好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比如由谁抚养哪个孩子,小刘的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

你怎么看?

来源:广东普法    编辑:裴小龙关键词:父母;能力;义务;监护人;民法典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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