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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超六成被告人系中介、销售

2022年11月02日 09:32 0人参与  0条评论

值《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近一年来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多样化、相关服务提供行业从业人员成为重要犯罪主体等特点,该类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且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法院呼吁广大群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关行业加强自律,并建议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

【案例1】

从老东家转存业主信息

中介店长获刑

被告人孙某原来在万某地产公司上班,后跳槽到另一家地产公司任店长。为了提升新公司业绩,孙某私自转存老东家收集的个人信息,让员工联系客户推销中介服务。截至被查获时,孙某转存了1566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业主姓名、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法院还判决其需永久删除非法获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东莞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2】

购买他人信息注册微信再转卖

5人被判刑还要赔钱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后通过抖音、微信群等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期间,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之后,因该项目收益不佳,他又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拉了王某倩和王某加入,后郑某等五人被抓获。截至被逮捕时,五人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判决五人赔偿90000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东莞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超六成案件被告人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据统计,自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至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18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通过调研分析,法院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法分子不仅收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传统静态信息,还增加了财产信息、轨迹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甚至是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包括微信号、QQ号、抖音号、微博号、Soul账号、陌陌账号等。

二是相关服务提供行业从业人员成为重要犯罪主体。超六成案件被告人系房地产中介、销售等行业从业人员,由于此类行业严重依赖电话、短信等途径进行营销,为了提升营销的针对性、有效性,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了行业“潜规则”。

三是已形成黑灰产业链。一些犯罪分子大肆购买并通过网络相互转卖,对个人信息进行再加工,如校对合并财产信息和轨迹信息、利用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号,再通过QQ群、微信群销售给个人或犯罪团伙赚取差价,形成了收集、加工、倒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

四是易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如微信等社交账号,因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

【对策】

提高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全链条打击

结合案件审理实际,东莞第三法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是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提供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地址、照片等个人信息,不轻信以送礼为由的登记个人信息活动,不受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供他人使用。

二是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要将用户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三是要追查源头、完整打击。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相关部门要追查源头,深挖泄露数据的主体,并对整个利益链条进行完整打击,包括非法收集、转让、买卖、帮助建立平台、通讯群组等,并深挖各类犯罪的相关利益链条。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守护公民信息安全。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宣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审慎使用个人信息。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自由流通、数字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

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贩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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