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五金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内有三个生产经营单位,且都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作业,却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且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生产车间使用的四台CMC机防护门未设置联锁保护装置;2、生产车间部分机器设备未设置单独的漏电保护器;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桥头应急管理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同时,因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下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突出“一案双罚”,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什么是“一案双罚”?
“一案双罚”是指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法律知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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