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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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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名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那么,
什么是人民调解,
哪些纠纷可以调解?
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民调解知多D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等。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1、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2、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境污染、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3、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受理组织
民间纠纷一般应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或特定区域的矛盾纠纷,可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或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2、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3、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包括:
1、依申请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书面申请的,当事人应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2、主动受理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群众反映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主动进行调解。
3、移送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移送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填写委托调解函。接受移送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移送或者委托的机关告知调解处理情况,应填写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调解。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应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不予受理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有仲裁协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3、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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