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全国重点新闻网站 | 
立即打开

取4千银行竟给4万,男子坚决不退:离柜概不负责......

2021年01月14日 09:35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

银行柜员不小心多给了3.6万元

事后,柜员小赵向男子索要

他却说,

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他也“离柜概不负责”

……

事件回顾

2019年10月18日,党某去银行取钱,取款凭证上写着4000元,可是银行柜员赵某粗心大意,误将4万元支付给了党先生。

结果到了当天对账的时候,银行发现了3.6万元的缺口。调取监控画面发现,柜员给党某的钱有问题,数量和厚度都不符合党某要取得款项。

银行内部有规定,柜员赵某应该先把这个窟窿补上,然后向党某追回这多付的3.6万元。

在先行赔偿了银行的钱之后,赵某多次和党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要求党某返还多拿的钱。

党某承认,自己是多拿了。但党某并没有理会,他认为,在这件事上,他自身并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他也“离柜概不负责”。

但在赵某的催促之下,党某还是先返还了其中的一万元,对剩余的2.6万元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返还,无奈之下赵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时,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4000元,但因原告工作失误,实际提取了40000元,被告多提取的36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银行分理处返还。

现原告已先行向分理处返还了36000元,分理处出具证明允许由原告本人代其向被告追偿,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被告党某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

党某的操作

也引起大家的关注

网友们纷纷留言

“支持不还,离柜概不负责没毛病”

对于这个问题

由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杨满玉律师

给我们分析

话题讨论

问:小赵作为柜员,钱是他弄错的,不是我抢的偷的。凭什么让我归还?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应当予以返还,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对于银行职员在履职过程中间的失误,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把3.6万元先填上,那么他就有权利向顾客进行追偿。

问:那银行说了“离柜概不负责”,那你多给了我就要还回去,少给了我就没有地方说理了吗?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个规定本身它就是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本身就无效。

所以如果银行少给你钱,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当然如果出现了多得钱,也一定要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本案中,党某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无故获得36000元,银行遭受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党某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党某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党某应将不当得利返还。

来源: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原告;分理处;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赵某;党;钱;规定;柜员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