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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6000余人,东莞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重判

2020年08月03日 09:18 0人参与  0条评论

7月29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宗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8名被告人在牛山看守所通过线上视频方式接受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以赖某贵、严某停、唐某洋为首要分子,以赖某胜、周某豪、张某婷、罗某婷、杨某琳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

2018年4月,股东兼法人代表赖某贵伙同股东严某停、唐某洋在东莞市南城区成立东莞市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人的投资额和分红均等。公司设客服部及转化部,客服部主管为赖某胜,下设3小组,小组长分别为张某婷、罗某婷、杨某琳;转化部主管为周某豪,下设2小组,组长分别为谭某虎、赖某辉;人事及前台为王某娴。

该公司由赖某贵负责管理经营、编排诈骗话术、收集并发放被害人电话清单;严某停负责管理公司收支;唐某洋负责公司注册、选址等。客服部负责冒充多个在线贷款平台客服,介绍被害人贷款并收取会员费及“服务费”,并对不愿意缴纳“服务费”的被害人进行威胁催收;转化部负责冒充贷款技术专员向被害人发送高利息贷款平台链接,并引导被害人贷款。

客服部员工除底薪外,可从会员费及贷款“服务费”中提成8%,转化部员工可从贷款“服务费”中提成8%;组长除上述提成外,还从组员的提成额中提取1%的提成。

该公司自成立至今,客服部成员每天拨打约1000多个陌生人电话,冒充多个在线贷款平台客服对有贷款需求的不特定被害人进行诈骗,对被害人谎称交纳198元会员费后可通过该公司内部风控渠道消除不良征信,保证当天下款,还向部分被害人谎称没有任何后期费用、可降低利息、增加分期。在登记被害人个人信息后,再由冒充上述网络贷款平台放款技术专员的转化部员工添加被害人QQ,发送多个网络贷款平台APP链接让被害人自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要求被害人收取贷款额的20%作为“服务费”。

在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交纳高额“服务费”的情况下,由对应的客服部成员通过不断拨打骚扰电话和语言威胁,利用被害人不愿被家人和朋友知道贷款事宜及家庭生活不愿被打扰的恐惧心理,被迫缴纳“服务费”。截止案发,通过上述方式诈骗6000余人次,经统计,共计诈骗约 7749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利用通讯工具(电话)、互联网(电脑)等技术手段对全国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若出现被害人不愿意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便让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催缴方式进行骚扰、恐吓、威胁等等“软暴力”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形成心理强制,进而被迫支付服务费。

被害人来自全国各地,范围之广,被害人员达数千人,公司从成立至案发,作案时间长达近一年之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已经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等。被告人赖某贵、严某停、唐某洋、赖某胜、周某豪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形成以被告人赖某贵、严某停、唐某洋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赖某胜、周某豪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杨某琳、张某婷、谭某虎、赖某辉、罗某婷等22人为普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贵、严某停、唐某洋、赖某胜犯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并处罚金17万元至85万元;被告人周某豪、赖某辉、谭某虎等23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5千元至14万元。



来源:南方+    编辑:邓燕芬关键词:服务费;被告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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