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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爆炸烧伤老人引纠纷,东莞法官多次协调促和解

2019年11月20日 08:14 0人参与  0条评论

化粪池在日常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化粪池产生的沼气通过下水道等向屋内泄露也很普遍,除了往化粪池、井盖内等沼气集聚之处投放爆竹等明火导致发生沼气爆炸的个别情况外,日常生活中较少发生沼气爆炸。

2018年底东莞市塘厦镇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化粪池爆炸事件,致使一名独居的老年租客严重烧伤,房东与租客经历起诉和上诉后,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房屋突爆炸致老人烧伤休克

据了解,案件发生的房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由老人陈某于2007年向房东刘某承租后便一直居住。

案涉房屋系旧式结构的瓦房,房屋有一配套的专属化粪池,与厕所、厨房的下水道相通。该化粪池在陈某入住前已存在,但十多年来从未清理过。

2018年10月25日清晨,案涉房屋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陈某全身多处烧烫伤。爆炸发生后,陈某被立即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烫伤(70%)及创伤性休克,因病情严重,陈某当天转院至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由于案涉爆炸事件的直接原因,尚不存在任何官方认定,一审法官在勘查现场后,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说明》(下称《说明》)审理推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沼气爆炸。

《说明》表示,该爆炸现场特征与可燃气体爆炸现场特征相吻合,证明爆炸的直接原因即为可燃气体爆炸;据首批到场人员反映,现场内两个煤气瓶开关均呈关闭状态,不存在煤气泄漏的情况,故可燃气体爆炸中明显排除了煤气爆炸;刑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现场访问,发现现场有过火痕迹,但未见明显炸点,伤者身上大面积烧伤,房内污水、粪水直通房前化粪池,化粪池水泥盖板被炸翻,符合日常生活中沼气爆炸后的情景。

一审法院推定,本案爆炸系沼气爆炸,沼气来源于案涉房屋专属的化粪池,该化粪池十多年来从未清理过,导致沼气产生过多,该化粪池的管理人对此负有责任。而直接原因就在于承租人在使用案涉房屋过程中,非常不注意通风,才导致沼气在屋内大量聚集,达到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浓度,故陈某对本次沼气爆炸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租客承担70%责任,房东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租客13117.06元,租客陈某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多次协调促和解

2019年6月6日,陈某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予以立案。但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因病于2019年6月28日去世,医院宣告陈某临床死亡。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由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身故,其法定继承人经法院准许后,作为该案上诉人参加诉讼。

11月14日,该案承办法官朱海晖表示,陈某去世后,其继承人的心情尚未平复。“我们法官充分理解,并给予他们一定时间缓和情绪,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朱海晖说,自己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着手,引导双方当事人不限于本案侵权纠纷进行协商,陈某的继承人尽量一次性表达全部诉求,一揽子解决问题。

朱海晖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收集案外信息后,多次规劝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恤。双方虽已经历二审诉讼,但重返调解之路,是双方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减少诉累,亦可让大家尽快走出事件阴影,重归生活正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终于11月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东刘某在签订协议当天,当场向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现金,租客的法定继承人表示不会再追究房东任何法律责任。

朱海晖表示,多数的侵权责任纠纷,是由生活悲剧所引发。诉讼是一次次地撕裂伤口,展示给世人,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对抗,还有可能体验到伤口上撒盐的滋味。悲剧发生后,当时双方都应该理性面对,即便是双方无法正面沟通,无奈走上诉讼之路,亦应克制情绪,尽量一揽子解决问题,相信调解员、法官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建议,帮助双方案结事了。

来源:南方网    编辑:黄佩玲关键词:沼气爆炸;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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