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全国重点新闻网站 | 
知东莞,知天下!
打开客户端发现更多精彩
立即打开

【视频】“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家企业“夸”过了!自创品牌被诉侵权,都是网络推文惹的祸!

2019年11月04日 14:23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冯旭 梁汉君)现在是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对于企业来说,谁占领了宣传“高地”,谁就有可能抢占市场先机,所以很多企业都愿意花重金去包装、宣传自家的产品。虽说王婆卖瓜需要自卖自夸,但宣传也应当有个度。前段时间,塘厦一家企业就因此惹来了一场官司。

  专利傍身的能源公司,侵权官司突从天降

  这家位于塘厦的能源公司,5年来拥有两百多项专利,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销量也不错,却突然被起诉长期进行虚假宣传并涉嫌侵权,原告是深圳生产电子产品的同行。

QQ截图20191104141712_副本.jpg

  两个不同地域的厂家,为什么要对簿公堂呢?塘厦这家能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应急电源、智能储能电源、电动工具电源等,公司成立之初,主要是外销,近两年开始着重拓展国内市场,产品销量一直还不错。正因为如此,公司负责人刘艳开坚信,他们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有“底气”的。公司的科研队伍有100多人,已经有两百多项专利了,还有一百多项国际认证。

QQ截图20191104141728_副本.jpg

  虽然现实情况是这样,但既然对方找上了门,就要查个清楚,谁知这一查不要紧,结果却让人哭笑不得。原来,让对方提起侵权诉讼的并不是公司的任何一款产品,而是因为几篇有关该公司的网络推文。

  网络推文“惹祸”,到底算不算“虚假宣传”?

  原告方认为,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塘厦这家公司在它的两个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对其产品、销量以及荣誉进行了多次的、持续的、不实的、夸大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中的关于使用限制词汇的规定,如“全球最安全”、“全球最好”、“全球最领先”等不实宣传。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原告公司成立于2011年,当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原告签约代言人、投放广告、参加展会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没想到晚于原告成立的被告,长期在公司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关产品和销量的虚假消息,给原告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QQ截图20191104141740_副本.jpg

  带着要肃清行业秩序的“目的”,原告不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共计30多万以外,还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其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及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这些“要求”让被告很难接受,因为原告所指出的那些所谓的“虚假宣传”,并不是出自于被告总公司的手笔,而是代理商的行为。

QQ截图20191104141750_副本.jpg

  主体之争:究竟是自嗨还是商业宣传?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并当庭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证明进行虚假宣传的两个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主办单位均是被告。对此,被告直接予以了否认,指出侵权证据链有缺失。

  原告认为,被告一再否认的态度是在逃避事实。而关于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原告也一一列举,并提供了深圳公证处的系列公证进行佐证。比如,原告在2012年已经生产出汽车应急电源,并参与了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标准制定,而2013才建厂的被告却声称自己“引领行业标准”,显然是有悖事实的。虽然被告当庭并没有提交证据反驳,但被告律师辩称,这些网络文章并不是商业宣传,也绝非商业广告。

QQ截图20191104141812_副本.jpg

  最后,关于被告发布的这几篇网络推文是否构成侵权,又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从竞争关系、宣传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未对对方造成丝毫影响,不应认定构成侵权。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损失是隐性的,而不是具体能表现出来的,原告在营业过程中确实存在销量下滑的现象。

QQ截图20191104141826_副本.jpg

  法院判决: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5万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是案涉两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开办主体,并且发布了包括“引领行业标准”、“全球最大的汽车移动电源研发基地”等内容,其行为属于商业宣传也属于商业广告,所发布内容除了其中一条以外,均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但由于其实施侵权载体的受众群体有限,被控侵权宣传内容也没有单独或反复出现,所以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相关内容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且赔偿原告5万元。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法院没有支持“赔礼道歉”这一诉求。

  事后,被告公司负责人刘艳开表示,将邀请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的法务部部长,在企业的网站建设、文化宣传、法律风险上,都推出一整套的完整措施,企业只有高度重视推广风险及文化建设,才能真正地做大做强。

  法官释法:滥用极限用词宣传涉嫌贬损同行

  在自己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几篇宣传的文章,里面有夸大的成分,就被同行给告了。对于这一类型涉及到宣传方面的侵权案件,法院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钟丽丽解释,第一从内容上看,是否是对商品的功能、质量、性能、用户评价、产品销量,或者是获得荣誉这些方面,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看效果,能否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欺诈或者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就宣称自己是全球最大的同类生产企业,最早推出了相关的产品,产品销量第一,产品最安全等,而对于这些内容,被告不能提供任何的依据,滥用极限用词提高自己,对同行竞争者来说是一种贬损,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

QQ截图20191104141857_副本.jpg

  被告认为在自己公司的网站及公众号上来发布文章,应该不算商业的宣传和广告,这种说法能成立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钟丽丽表示,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主要是看内容是否与推销商品和服务有关,而与具体使用什么样的媒介没有直接的联系,更不会局限于传统的电视、报纸等等这些媒体。

  企业在商业宣传的时候,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要以健康的形式表现出来,要符合发布广告的相关要求,同时还要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使用极限用词,使用数据或者统计分析的时候,需要表明出处,配图需要使用到他人的摄影或者美术作品的时候,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关的费用。

QQ截图20191104141906_副本.jpg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关键词:宣传;虚假;产品;侵权;销量;内容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