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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科研成果为公司节省千万元,被裁员却无奖励报酬,他们“扣下”证书成被告

2019年10月08日 09:54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陈雯婧 刘锐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智力资源也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组织开展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究竟该归谁所有呢?今天,来关注一起由科技成果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科技骨干帮公司”续命”,节省费用千万元

  原告是一家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两名被告李先生、裴先生则曾是原告公司研发部门的核心科技骨干。前东家和老员工对簿公堂,为的是两份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事情还要十年前说起。2008年前后,随着液晶、等离子、背投等新型显示技术发展的不断成熟,全球的彩管市场迅速缩水。当时,为了企业生存,两被告带领公司研发人员开发出了51CM超薄无枕校彩色显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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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李先生称,因为有这个品种,公司成为世界上仅存的三个彩色显像管生产厂家,等于多维持了五、六年的生存,这和新产品的开发是分不开的。据他回忆,当时他和裴先生两人在研发时竭尽全力,一人负责设计,一人负责统筹,花费了近一年时间,在显像管的透视设计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后来,在超薄显像管的基础上,两人又合力开发了51CM低成本纯平彩色显像管,这个项目为当时的企业节约了近两千万元的材料成本。

  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拒绝还给公司被告

  2015年,这两个项目取得了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证书拿到后一直由李先生和裴先生二人持有。尽管新技术让公司的效益得以延续,但仍旧无法扭转彩管行业整体衰败的趋势。2016年初,公司进行开始裁员,首先下手的就是两被告所在的研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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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既没有对两被告所作出的科技成果给予任何奖励或报酬,这让裴先生和李先生感到很心寒。事后,两人曾以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相应赔偿,没想到上次官司刚结束不久,两人又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交还两份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同时各自赔偿因占有两份证书而导致公司的损失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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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理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两被告以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身份取走两份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并共同占有,公司曾多次催促他们交还证书,但被告一直不予交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相关高新企业认定、补助的政策,公司本可以申请认定高新企业的,一旦成功认定高新企业,公司至少可以获得95万元最低额度的补助。然而,因为被告占有了这两份重要证书,导致原告至今都没能进行申请认定。在原告看来,两份证书属于公司财产,两被告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至少95万元,两被告应各付30%的责任,要求两原告各赔偿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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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两份证书,被告李先生和裴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之前他们在和公司打职务报酬官司,证书是作为证据合法持有的,目前官司结束,他们可以把证书返还。至于原告提出的因为缺少证书导致公司没能认定为高新企业,并产生近百万损失的说辞,两被告完全不予认可。他们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证明显像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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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因占有登记证书造成的损失是否合理有据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符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必须同时满足的全部入库条件,原告主张因缺少该两份登记证书原件导致无法申请认定高新企业理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尊重人才、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双赢”

  对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之类的证书,到底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应该归公司还是归个人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秋霞解释,法律对证书的归属没有进行规定,但申请环节会明确注明申请人,颁发的证书也会注明权属人。本案涉及的两份证书记载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原告公司,所以在庭审的最后,两名员工自愿将证书返还给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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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发现,公司高层和用人单位之间对于分红提成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凸显了人才的价值,也反映了企业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比较严重。人才始终是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当要以法为纲、以人为本,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关键词:公司;证书;企业;科技成果;登记;认定;显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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