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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钱生钱”公司覆灭记:这些“美丽”谎言,勿信!

2021年07月01日 09:06 0人参与  0条评论

是什么

让“投资人”从阖家幸福到家财散尽

甚至面临妻离子散?

“钱生钱”公司覆灭记

带你看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

别贪!

莫有侥幸心理!

以下真实案例常记于心

防范非法集资警钟长鸣!

梦断加盟经营

四川加加公司集资诈骗案

“加盟经营”带给投资客户的,既不是股东的荣誉,更没有高额的回报,而是圈钱梦幻的破灭。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

2005年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或主管仲某等11人,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他们心中清楚,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仲某等11人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01

作案手段

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

加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引投资客户。

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

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

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

加加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日落之前爱上你》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车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

02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27日,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其余同案犯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严惩。在该案中,陈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为加加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积极策划、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为部门经理或主管,受陈某等人的领导,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2009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

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加加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们: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欺骗同族的高手

阿瓦提恩维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利用朋友、亲戚、同乡和同族这张关系大网,把众多维吾尔族群众套进陷阱,一起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的大案,就这样被制造出来。

案情简介

新疆是我国重要的棉花生产基地,阿瓦提县是新疆一个产棉大县,随着党的富民政策的落实,老百姓生活逐渐富裕。

2001年10月,艾某某投资开办了“天狮”保健品专卖店,自2002年4月起,开始以高额利息和物品奖励为诱饵非法集资100多万元。尝到甜头的艾某某不满足现状,为了把“事业”做大,让更多人相信他的“经济实力”,2005年1月,他用骗取来的集资款注册成立了恩维尔有限责任公司,自任经理,并在阿瓦提县设立了办事处,以高额返利和派发“天狮”保健品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先后骗取833人的集资款3061万元。

由于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加之犯罪人挥霍浪费,至案发日集资款损失高达2254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集资人群多为少数民族,处置难度大,给当地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01

作案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

民间资金有很强的逐利性,艾某某正是利用一些人梦想快速致富的心理,承诺给予投资人20%的高额回报,并按期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获取了信任,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骗取集资款达3000多万元。

2.利用投资人“抱团”心理,骗取信任。

本案中参与集资的800余人均为维吾尔族,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20岁左右。文化层次不同,有国家干部,也有农牧民。这些人认为朋友、亲戚、同乡和同族的关系可靠,听信了艾某某的谎言,对艾某某等人十分信任,艾某某正是利用这种“抱团”心理,不断扩大集资范围。

3.异地开办公司,制造陷阱。

艾某某了解和掌握人们“拜富”的心理,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了公司,挥霍投资人的集资款用于购买轿车以及服装等,把自己包装成为“成功人士”,然后到阿瓦提县宣传自己的赚钱经历和集资理由。阿瓦提县城和农村地理位置偏僻,环境相对闭塞,大家对各种信息的了解也相对滞后,极易被犯罪分子的“华丽包装”和“美丽谎言”迷惑。

4.混乱账目,逃避查处。

艾某某等人为了逃避查处,在向集资人出具的借条、收据等收款凭据上,只是用手工简单记载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等内容,支取钱款时也不办理任何手续,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中难以及时、准确地查清全案,以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一年的时间才将恩维尔公司的集资款项审计清楚。

02

案件查处

自2007年5月13日起,陆续有近百名群众到阿瓦提县公安局报案,状告恩维尔公司骗取民众钱财。2009年2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件警示

国家对股权、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和房产、林业等其他资产类投资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参与企业经营投资也有程序上的规定。从恩维尔非法集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受骗群众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正确判断企业融资行为的合法性,轻易相信犯罪分子编造的高额回报陷阱,暴露出受骗群众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这是导致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原因。

同时,受骗群众由于同乡、同族身份,轻易相信犯罪分子编造的高额回报落入谎言陷阱。敬告广大投资者,切忌盲目跟风,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创新松山湖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投资人;保健品;投资客户;集资款;诈骗罪;公司;客户;陈某;回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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