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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因环境违法被东莞中院判刑 总计罚金58.4万元

2020年06月08日 10:44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冯旭 通讯员 袁小燕)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去年以来,对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从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东莞中院共计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62宗,审结55宗,结案率达88.71%,东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进入新的阶段。

行政案件占绝大多数  对“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进行处罚

数据显示,环境资源类案件中,行政案件占绝大多数,达46宗。据分析,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即“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即开工建设(即“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污水等方面。在行政执法时,大部分案件对企业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和对“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进行处罚。

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打击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在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审理方面,东莞中院受理的 9宗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三个罪名。从去年5月5日至今年5月4日,共有18人被定罪判刑,其中除1人被判处缓刑外,其余17人均被判处实刑,总计被判并处罚金达58.4万元。东莞中院通过对环境资源刑事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有效地打击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环境污染者和资源破坏者。

“谁污染、谁治理” 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东莞中院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污染者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资源后,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由此产生的环境修复、污染物清理等费用,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在东莞中院审理的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李永明违法倾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沙田镇政府作为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的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污染者承担有关费用,经二审得到东莞中院的支持。该案最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下阶段,东莞中院将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创新区域内环境保护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逐步形成环境资源司法执法立体防护网,共同实现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服务和保障好‘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建设”。东莞中院副院长陈树良强调说。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环境资源;中院;东莞中院;案件;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负责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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