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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欠钱不还!东莞一女子将其告上法庭,结果…

2022年05月25日 10:11 0人参与  0条评论

情侣之间情到浓时,可能不会计较金钱付出,甚至在对方称有经济困难时,也毫不犹豫地倾囊相助,但当这段感情走向终结后,这些借给对方的“钱”债,又该怎么算呢?还能收回来吗?

近日,陈女士(化名)事隔12年将前男友邹某(化名),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其还清2010年的债务及赔偿当年的财产损害,南城人民法庭(下称南城法庭)分别受理了这两宗案件。

前男友欠钱12年至今未还

在陈女士与邹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陈女士表示,2010年4月份,当时的男友邹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女士分别借款8000元及9000元,共计17000元,并提交了相关借条。后二人分手。借款到期后,陈女士每年都会催促邹某还款,均无果,对方一度电话拉黑自己。

庭审过程中,邹某表示,两人曾在工厂接单加工,陈女士已通过代收18000元货款的方式,收回邹某所欠的17000元欠款。另外,在2014年,自己与陈女士的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已判决其向陈女士偿还35000元,这已包括本案的17000元。

催收欠款却遭前男友暴力袭击

在陈女士与邹某的另一宗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中,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陈女士表示,在催收欠款期间,邹某对陈女士实施了4次暴力。陈女士称她分别在2010、2011、2012年7月及10月年催收欠款时,被邹某蓄意砸坏汽车,还损坏了她的私人电脑、电视屏、家具等。

对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相关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派出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显示“2010年12月12日10时45分,陈小姐报称在南城某商业街与其前男朋友发生纠纷。”但该表未记录双方现场是否有财物损害,陈女士是否要求赔偿等事宜。

案件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于陈女士和邹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主张的借款事实有相关借条、收条原件予以佐证,而邹某也确认借款事实。故法院确认邹某分别于2010年4月7日、2010年4月30日向陈女士借款8000元、9000元。而邹某主张2014年案件标的已包括本案的17000元。

法院通过调取案涉2014年案件卷宗发现,该案的借条与本案的并不一样,因此2014年案件的35000元借款并不包括本案的17000元借款。

另外,邹某主张已通过代收货款的方式向陈女士偿还案涉借款,但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陈女士不确认收到款项,因此法院对邹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邹某向原告陈女士支付借款本金1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财产损害纠纷案

关于陈女士和邹某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财产的行为。”

陈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有陈女士一方的陈述,对方并未作出任何确认。

报警回执以及法院调取的材料也仅能反映陈女士曾因与邹某的纠纷报警,但并不能反映出邹某具体实施了哪些侵害陈女士财产的行为。

陈女士提交的相关财物,如电脑价值的网络截图、汽车维修结算单及某品牌家电产品服务单均无法证明与邹某的关系。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提示:“成人的爱情应该更理智和成熟,即使情投意合,也要彼此充分了解之后再考虑钱财的往来。对于财产上的处分,还是彼此独立或事前书面协商清楚更妥当。”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务,因为有借条等重要证据,所以才能获得胜诉,否则口讲无凭,为对方付出再多的钱,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也很难厘清金钱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

对于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被侵害的情况时,要及时维权并保留证据。若时过境迁之后再来维权,往往会因证据缺失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欠钱不还;情侣;分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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