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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被罚24万后,负责人还需被拘留!

2022年01月04日 09:25 0人参与  0条评论

近日,桥头镇一名偷排生产废水的企业负责人被拘留。

2021年08月,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饰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虽已办理了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登记等相关手续,设有抛光、镭射打标、清洗等工序设备,现场正在生产使用。按照环评要求,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应经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剩余浓水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理。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将清洗废水收集处理,而是通过管道将废水接入厕所内排放。经现场取水样检测发现,外排的清洗废水化学需氧量超1.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2.8倍、总磷超0.4倍。

针对该企业发生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其产污设备进行紧急查封,制止其非法排污行为,并对其立案处理。立案上报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处24万元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至市公安局。12月底,根据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等相关规定,东莞市公安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十一天,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

下来,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原则,发现环境违法企业一家、查处一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共建“品质、美丽、宜居”桥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悦读桥头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行政拘留;废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主管部门;企业;环境;清洗;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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