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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拟出台电动车新规!

2021年10月16日 12:29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电动车安全隐患真的不少!

看今天上一条推文就知道

一电动车在室外充电引发的火灾

竟然连烧了28辆电动车

现场一片火海,实在太吓人了

也正因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的呼吁也越来越高

现在小编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就在10月14日

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召开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

意味着该条例距离实施又近了一步

也意味着广东电动自行车

上路、停放、充电等

或将有新变化

焦点一:

电动自行车推行网络申请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多种形式的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集中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当日查验车辆并审核提交的登记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号牌、行驶证。

焦点二:

禁止在住宅内

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此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公用电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焦点三: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要求,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此外,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焦点四:

驾驶人在一定时限内违法或事故较多的

不得安排配送服务

据《征求意见稿》,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环卫清洁;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配送。此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针对该领域,《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管理,并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使用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

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按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

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非本企业、平台所属人员和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服务的,应遵守以下5条规定:

做好驾驶人信息核查,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

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小编还是要提醒各位

每次出行都要遵守交规喔!

来源:广东交警、广州日报、佛山日报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特定领域;蓄电池;交通管理部门;自行车;驾驶人;征求意见;企业;道路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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