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的担保人就是原告口中的那个担保人,
但是借条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却和担保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不完全一致,
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
这是黄小明(化名)不好推脱
朋友的担保请求
想出的“妙招”......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看似普通却又不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被告苏某某因经营需要,先后五次向原告汪某某借款,被告黄小明(化名)在五次借款的借条上担保人或保证人栏签名、捺印,但其签名却为“黄晓明”,且在第二、三、五次的借条上均提供错误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后被告苏某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黄小明亦未代为清偿,原告汪某某将两人告上法庭。
法官:你是黄小明吗?大小的“小”?
黄小明:是的。
法官:那为什么借条上写成知晓的“晓”?
黄小明:法官,我冤枉啊。这不是我的真正意思,借条上的签字是出于压力并被诱导导致的,我之所以成为担保人,是出于无奈。我是债务人张某公司的员工,受张某指示,叫我随便在借条上签个字,以便公司财务做账。其实我对担保这个事情一点不了解,也不愿意担保,所以我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况且,债权人没有尽到仔细核对检查的义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锅不该我一个人背啊。
法官:法庭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黄小明:......
开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黄小明有受到胁迫或其他导致其违背本人真实意愿而签名的情形,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相信被告黄小明是同意提供担保的。现被告黄小明故意提供错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系单独虚伪表示,而相对人均不知情,故该意思表示有效,被告黄小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苏某某返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息;被告黄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黄小明显然是“聪明的社会人”,他以虚假签名及提供错误信息的方式企图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该行为在法学学理上被称为真意保留,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有效,除非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意思表示行为为真意保留的,也即黄小明原则上应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原告汪某某知道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签名为虚假而仍予以接受。在本案中黄小明无法证明原告汪某某在签订借条时知道其提供的签名及身份信息均为虚假,故法院作出要求黄小明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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