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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无故辞退员工还拖欠工资 为维权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03月22日 09:44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江华 梁汉君)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此次关注的这起案件,用人单位不仅无故辞退员工,而且还拒发当月工资,导致劳资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对簿公堂。

  无故被辞退工资无下落 突然又被“调岗”?

  2015年11月,50岁的陀先生入职到深圳一家保安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平均工资2900元。之后,陀先生被派遣到东莞某公园担任保安。2016年6月27日,陀先生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可就在他等待排班换岗的时候,保安队长把他叫了过去,说是辞退了他。

  尽管被辞退的消息让陀先生有点措手不及,但他也早有心理准备,因为前段时间他曾听其他同事议论过,说公司要换一批年轻的保安,可能会裁员。虽然保安队长没有说明辞退他的具体原因,但陀先生也没太过计较,就向保安队长提出,希望能尽快结清工资好去其他地方重新找工作,但保安队长明确表示,劳动关系解除后,就不会支付给他任何工资待遇,这让陀先生的内心很难接受。

  在此之后的几天时间里,为了讨个说法,陀先生多次找到保安队长理论,但对方一直不理不睬。直到2016年8月17日,保安公司突然给他下达了一份“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书称,陀先生不服从管理,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司决定调他到其他的保安队工作。这让陀先生有点糊涂了,明明自己已经被辞退,怎么又会安排调岗呢?另外,“通知书”中也没有提到6月份工资是否发放的问题。

  劳动仲裁庭:公司应支付未付工资和赔偿金

  经过多次交涉,保安公司对陀先生6月份的工资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这让陀先生很愤懑,于是就向工作的公园管理处进行了投诉。公园管理处出面协调,并对纠纷的起因进行了详细的调解。

  在公园管理处主持调解过程中,保安公司仍不愿给陀先生发放6月份工资,调解最终失败。2016年9月,在朋友的建议下,陀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庭裁决保安公司支付未发工资、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对此,保安公司表示,已经为陀先生足额发放了工资,而且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社保参保证明和岗位调整通知书为证,认为陀先生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该予以驳回。而就在劳动仲裁庭对案件审理期间,2016年9月23日,陀先生工资卡账户上突然收到了6月份的工资,但并不承认陀先生有加班行为。

  陀先生认为,当时每天都上12个小时的班,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律师认为,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形成了拖欠的事实。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陀先生6月份上班22天,七月份上班2天,7月4日之后,保安公司无故不安排工作直至8月中旬,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陀先生未能提交证明其加班的证据,仲裁庭认定其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8日解除。保安公司需支付陀先生6月至8月间未付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共计一万多元,其中扣除保安公司9月份补发的2900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做保安工作的陀先生和所在的保安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保安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起诉状和传票之后,陀先生还真有点不知所措,后来在朋友的指点下,2017年3月14日,陀先生来到市司法局东城分局寻求法律援助。

  在审查了陀先生的案件材料之后,东城司法分局工作人员引导他提起了法律援助申请,后经过市法援处审核批准,最终指定律师曾桂张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曾桂张指出,保安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解雇陀先生,所以就不需要支付这个双倍工资。保安公司还认为,他们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工资到2016年7月3日,被告2016年7月4日到8月18日期间没有上班,属无故旷工,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庭审中,原告除了向法庭提交了那份“岗位调整通知书”之外,还提交了一份有陀先生亲笔签名的“违纪处罚单”,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

  原告称,这份处罚单说明陀先生拒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管理,应该按旷工处理,辞退他是事出有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非法解雇问题,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在2016年7月4日到8月17日期间的工资。

  维权之路再起波澜 违纪处罚单竟是空白的?

  陀先生表示,从2016年7月初开始,保安队长一直对他避而不见,根本没给他排过班,2016年8月21日他并没有到过公园保安队,不可能签名。不过,据他回忆,这样的违纪处罚单在他刚入职的时候,曾因风纪扣没有扣好被处罚时签过一张,不过当时签的是一张空白处罚单,包括事项的内容和落款时间都是空白的。

  尽管陀先生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这份证据的出现对他非常不利。这时,法援律师曾桂张想到了那份由公园管理处组织双方调解后形成的调解书。

  这份在2016年8月18日形成的劳动纠纷调解书除了有陀先生签名之外,还有保安公司代表刘某的签名,尽管当时调解没能成功,但其中内容可以表明原告于2016年7月就单方面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与原告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的违纪处罚单无疑是自相矛盾。

  法援律师曾桂张说,处罚的原因是基于陀先生在8月17日不服从安排的理由进行处罚的。他认为这是对事前的一个行为处罚,不代表说是对事后的一个行为处罚,在逻辑上是不能作为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终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信了法援律师曾桂张的观点,最终依法维持了劳动仲裁庭的裁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劳动者原本只想讨回属于自己的那点工资,但由于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处置不当,最终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够尊重法律、善待劳动者,即使发生了劳资纠纷,也要依法去妥善处理解决。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保安;工资;辞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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